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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上体育课受伤谁担责

  四、二审仍争论 三方都诉苦
  宣判后,某小学上诉。校方观点,刀楠受伤其本人和桑仁都有责任,导致刀楠受伤的直接原因是桑仁所为,桑仁应承担主要责任;刀楠自己没有尽到谨慎义务,也应承担次要责任。同时,体育教师依照体育大纲进行自然地形跑,又强调了安全教育,体育教师及学校对此事故不应承担责任。学校开展体育活动是法定性的,组织学生跑步是学校的权利也是一项义务,不能推定学校有过错而承担责任。国家虽有规定跑道应是软跑道,但某小学是五、六十年代建造的,学校的场地由于条件的限制,目前还是水泥地,而没有软跑道。1987年国家规定,学校运动场地要有弹性,但对1987年之前建造的学校运动场地当无溯及力。本案一审判决给学校造成很大被动,现今体育课没有老师愿意带,即使带也不愿意让学生跑步,以后的体育课如何上、如何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如何全面考虑学校的权益还请法庭三思。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桑仁家长诉苦:学校提出上诉,让人很悲哀。学校在没有划线的情况下组织学生短跑,且又在水泥地上跑,不出事才怪。两个小学生跑步中无意相撞,谁都不是有意的。桑仁的父母都是下岗职工,生活很困难,希望法庭判决赔偿时,能够按照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
  刀楠家长也有苦处:一审判决刀家小孩没有承担责任,但刀楠跌伤后,医生又反复手术,多次拍X光片,以后患癌率比正常人要高30%。谁为13岁的刀楠的今后考虑?!刀楠受伤当时是六年级学生,要升初中,很长时间没有上课,要请老师补习,每节课20元,刀家也自行承担了不少费用。
  五、终审判决尘埃落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5年9月9日,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学校等教育机构对在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承担法定义务的情形包括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等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造成学生伤害的,学校要承担一定责任。本起校园伤害事件发生在学校组织学生上体育课跑步之时,某小学的教学场地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存有不安全隐患,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未完全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对此,某小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审法院根据过错责任确定某小学与桑仁法定监护人对刀楠的损害后果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2005年9月20日,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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