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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上体育课受伤谁担责

小学生上体育课受伤谁担责


冯其江


【关键词】小学生 体育课 受伤 担责
【全文】
  一、小学生体育课受伤 同学与学校成被告
  2004年12月16日下午,芜湖某小学六年级一班的学生在上体育课。该校体育教师安排学生四人一组跑步。刀楠与桑仁被安排在同一组,当桑仁从刀楠的左后方跑步欲超过刀楠时,与其发生碰撞,致刀楠摔倒受伤。刀楠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26天,经诊断为:右尺桡骨双骨折。刀楠住院期间,某小学垫付医药费5500元,桑仁同学家长垫付医药费500元。刀楠此次受伤,共花费医药费用8752.29元。就医药费用及相关费用之赔偿,各方经协商无果。为此,刀楠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小学和桑仁同学家长赔偿其医药费等计16990.29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刀楠认为,被告桑仁将其撞倒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某小学在教学活动中组织管理不当,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提供了相关照片,证明某小学的操场不符合田径场的技术规范要求。
  二、学校说冤枉 撞人的同学说无辜
  被告某小学认为,学校体育教师安排学生跑步,属正常教学内容。刀楠同学在跑步过程中与被告桑仁发生碰撞受伤,应与学校无关。同时,提供了体育老师的备课笔记,证明体育老师是按照教学大纲规定完成教学内容的,亦对学生加强了安全教育,履行了教师职责。本案学校已尽到相应的义务,不存在侵权,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桑仁及其家长认为,某小学在上体育课期间,在没有划线分道的场地上组织学生短跑,明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学场地标准及要求。学校存在不安全隐患,理应承担原告的赔偿责任。另外,未成年人在校接受教育期间,家长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学校承担了临时监护责任,在学校监护的这段时间里发生的事情,应该由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一审法院作出判决 学校同学各半担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桑仁在上体育课时,与刀楠发生碰撞致其受伤,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桑仁系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依法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赔偿。刀楠系未成年人,在上体育课期间受伤,被告某小学没有证据证实其已尽到完全监督、保护义务。某小学作为教育机构,负有对未成年人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定职责,违反法定义务,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有关赔偿数额,依法计算;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赔偿500元;本案赔偿数额总额经计算为12372.42元,根据两被告的过错程度,确定两被告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根据上述比例,扣除某小学已付的5500元以及桑仁家长已付的500元,被告某小学应再付刀楠赔偿款686.21元,桑仁家长应再付5686.21元。2005年7月7日,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芜湖某小学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刀楠赔偿款686.21元;被告桑仁家长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刀楠赔偿款5686.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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