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之研究
Research On the Liability of Throwing
金夏
【摘要】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的责任归属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以来都存有很大争议,本文解析了目前的共同危险行为理论,建筑物责任理论以及损失分担理论和公共安全理论的适用在法理上和司法实践上都极不精确。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全体使用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做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违背了法律逻辑。这类案件的真正解决之道是走先刑后民的程序,更为重要的是,国家必须大力发展社会福利制度,健全与之相关的法律规定,以达到对于受害者的最大救济。
【关键词】共同危险行为 建筑物责任 先刑后民 国家责任 公平原则
【全文】
一、引言
对于抛掷物致人损害之责任的提出源于重庆市的烟灰缸案件:2001年的一个凌晨,重庆市民郝某不幸被路边楼上一个坠落的烟灰缸砸中头部,经医院抢救以后还是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公安机关通过现场侦查,排除了有人故意伤害的可能性。最后,郝某将位于出事地点的两幢居民楼的产权人以及两幢居民楼一定楼层以上的25户居民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自己的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种费用。重庆法院经审理认为,因难以确定该烟灰缸的所有人,除事发当晚无人居住的两户外,其余房屋的居住人均不能排除扔烟灰缸的可能性,由当时有人居住有扔烟灰缸嫌疑的共20户住户分担该赔偿责任。此案发生后引起了很大的争议,而且各地也陆续出现了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但至今未找到一个确定统一的适用规定。
但是,目前,在理论界和审判实践中,对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规则在认识原则上是一致的,即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全体使用人承担民事责任。从而这几年不断有学者提出许多理论来试图解释这一认识原则的合理合法性,主要有四种理论:共同危险行为,建筑物责任,损失分担理论,公共安全理论。但是,笔者在本文中质疑这种认识原则在法律上的依据,也当然质疑这四种理论在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中适用的精准性。笔者认为,解决这种案件的正确做法是先刑后民而符合法律规定,辅之社会福利而对受害人进行救济。
二、四种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请求权基础之理论
1、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是共同侵权的一种类型,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的危险行为有可能造成对他人的损害,但不知数人中何人造成实际损害,法律推定数人均从事了造成损害的加害行为,准用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由数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最早是在德国民法典上规定的,法典在规定了数人共同侵权应当负连带责任以后,又加了一句:“不知谁为侵权人者亦同”。[1] 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通说认为是有四个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