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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伦理与大众伦理的分野——为什么要重塑我们的法律职业伦理

   
  韦伯:《学术与政治》,冯克利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页68。  
   
  通常认为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比法律“职业伦理”在内涵上要广泛。前者包括法律家的职业行为规范、道德品质以及调整法律工作中社会关系的道德规范。沈忠俊等:《司法道德新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页18。因此,鉴于本文所论及的内容主要是法律职业伦理方面,所以仅限定在“法律职业伦理”的范围。  
   
  美国学者E.格林伍德在其《职业的特征》一书中谈到职业的特征时对把职业道德的存在作为职业成立的条件,他说职业拥有道德法典,要求其所有成员遵守它,违反者将可能被开除出职业。转引自朱景文《现代西方法社会学》,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而103。  
   
  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页7。  
   
  美国学者E格林伍德在其《职业的特征》一书中阐述的内容。转引自朱景文:《现代西方法社会学》,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页103。  
   
  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而9、43。  
   
  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潘大松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页224。  
   
  台北陈新民教授收集有百余则法律箴言、法律谑语。比如“律师就是一位受过特殊训练来规避法律的人”,“律师是不仅为正义服务的人,也是为不正义服务的人,”“法官不是对人生许多现象都很了解,除非这些现象被列入案件的证据中,”并且向他至少陈述三次后,他才会了解“我愿意给法官一个建议:在判决书里绝不要附理由,因为你的判决可能正确,但理由一定会弄错”,如此等等。足见我们这一行是如何被作为戏谑的对象的。陈新民:《公法学杂记》,页357以下。  
   
  可以说律师在这个世界上存在一天,人们对律师职业的担忧与批语也就会存在一天。我们曾在关于“法律程序的内在矛盾”一章中谈到许多法律谚语是讽刺法律职业的。另外还有许多法律谚语批评律师的,如“诉讼孕育了律师,律师滋长了诉讼”,“辩护律师不会成为好法官,因为他们习惯于为钱而工作”(16世纪的法谚)。甚至有一位17世纪的名叫维勒加期(F.Q.Y Villegas)的欧洲作家大声疾呼说“没有律师,就没有争讼;没有争讼,就没有代理人;没有代理人,就没有欺骗;没有欺骗,就没有犯罪;没有犯罪,就没有警察;没有警察,就没有监狱;没有监狱,就没有法官;没有法官,就没有偏袒;没有偏袒,就没有贿赂。看看律师酿造的这一串该死的蝥贼吧,他年轻轻的却假装有胡子,他们的权威仅仅来自他们的律师帽”。威尔弗雷德·波雷斯特:《欧美早期的律师界》,傅再明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页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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