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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伦理与大众伦理的分野——为什么要重塑我们的法律职业伦理

  透过现实来看,在当今中国律师职业是个令人爱恨交加的职业。笔者深爱这一理性道义之业,但对业中人士某些做法和现状的憎恶之情也与日俱增。由于制度的不合理设计导致律 师队伍鱼龙混杂,律师素质参差不齐,尤其是律师的职业迈德素质令人担忧。[32]许多自学考取律师资格的人并没有经过法学院专门职业训练,即使正规法学院学习的学生也缺乏职业伦理教育。我们知道法律职业道德自古有之,但是在今天我们能够归纳出来的却总是“公正”、“廉明”之类的普遍适用于一切官职的道德。[33]当今中国法学教育中最缺乏的便是职业伦理教育。[34]
  80年代初以来,为了追求数量而不顾质量地扩充律师队伍,我们对这种作法应当进行冷静、理性的分析。尽管当初有其必要性,但这样做的后果在今天来看是十分有害的。中国目前活跃在基层或小城镇的一些律师的素质是令人担忧的,即使是某些较大规模城市的律师事务所里的律师,其素质也接近于或甚于某些法律谚语所描写的程度。他们损害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已到了不堪回首的程度,某些律师在法官的印象中只会胡搅蛮缠,强词夺理;某些律师在民众的印象里只会吹牛加欺骗;而律师界内部同行相轻相斗(同业不正当竞争)时有发生。再不重视授予律师资格的质量关,再不整顿律师队伍风气,再不改革律师制度,律师职业将没有任何职业荣誉感可言,他们除了收费不需要投入成本之外。其他方面与纯粹的生意经没有什么两样。经商尚须成本,而所谓的律师们无成本、非道德的营利活动发生在他人处于不利状况下,这不就成了发不义之财了吗?!没有职业荣誉感和职业伦理约束的律师就无异于讼师和刀笔吏。
  法律职业道德素养的培育不可能是一朝一夕的事,但可以肯定的说,职业伦理的训练是伴随着接受法律教育的过程而进行的,一个人没有经过专门的法律教育,则不可能形成系统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要解决我国目前法律职业伦理的混乱现象,关键是要改革法律职业教育的途径。只有师出同门,才能建立起职业共同体共同的伦理标难。
  六
  有人问:法治排斥德治吗?其实理论与实践早就告诉我们,立法阶段已吸收了道德,这是千真万确的事实。执法阶段如果又混淆法律与道德,甚至以道德代替法律,那么法律就形同虚设了。中国法治之路的真正起点就是法律形式化,将法律与道德加以分离,而做到这一点则需要对法律程序和法律职业的重视。[35]真正的法治是符合道德,也是倡导道德的。问题在于这种倡导不是通过以道德代替法律,而是把道德的力量附于“德才兼备”的法律家的身上。这与德治、人治的不同在于:人治或德治是从制度上(法律上)把道德泛化成对所有社会成员的要求,因而人治(德治)社会形成了“明君”(君主)、“清官”(官僚阶层)到“良民”(臣民)这样的泛道德倾向。然而,这样一来,不仅使法律与道德没有分离,而且把制度的有效性完全寄托于人的道德素质上。相反,法律职业伦理则是把德治中的某些合理成份吸收到了职业法律家身上。从而使法律技术理性与人间自然理性达到完美的结合。德治中的合理的理念只有在职业法律家身上得到贯彻体现——加强法官和律师的职业道德——才是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我们今天重塑法律职业伦理,应当以现代法治精神为指导,以法律职业特性为基准,吸收国外法律家伦理实践的经验,同时,也要发掘中国古典社会司法官伦理的优秀成份。 法律家特有的“才”——技术理性,与法律家特有的“德”——程序伦理,是法律家不可或缺 的素质。法律家正是这样的德才兼备的人士,他们才有资格肩负起公平正义之职责,人民才会 信赖他们,他们在民众心目中才具有真正的威望。法治国家需要的“人”正是这样的治国之才。 法官之所以是可靠的、可信赖的,不仅是因为他们有专门化的职业技能,还因为他们具有独特的理性的职业伦理。“法律家之治”正是在这些德才兼备的法律家的努力下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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