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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研究什么----从当前中国实践看法理学的使命

  主张实证--规律倾向的法理学,当前更多是针对价值--启蒙倾向的法理学。中国需要启蒙,但启蒙的最有力武器不一定是宣称某种观念正确。观念的正确,最终依靠的是它确定不移的必然性!法理学就是要研究这种必然性。亚里士多德在二千多年前就清晰地论证过“众人之治优于一人之治”、“法治优于人治”的思想,为什么这样一个看似简单的道理在此后2000多年的历史进程里没有得到实现呢?法治为什么具有正当性呢?难道仅是依靠某种理论和逻辑的力量吗!在今天的人们看来,“义务本位”的法律是如此明显地逊色于“权利本位”的法律,为什么在2000多年的人类历史中依然畅行无阻呢?离开了具体的历史条件和规律,法理学还能拿出什么样的更有力的说明呢?花朵所以美丽,是因为它扎根于营养丰富的泥土里,否则只能是精神病者的幻影;法治所以值得崇信,是因为它有着生活的必然性与历史的必然性在其背后作为一种支持与支撑,否则也只能是柏拉图的“理想国”。法理学不应该只提供鲜花而不提供土壤,不应该只提供目标而不指明路径,不应该只提供理想而不说明理想之路处于何方。
  理想主义的价值启蒙学者经常引用庞德(Roscoe Pound)说过的一句话:“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但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8)。
  翻阅有关庞德学说的文献,人们可以看到这样一段关于庞德思想的更完整表述:
  第一,研究法律制度和法律学说的实际社会效果。
  第二,为准备立法进行社会学的研究。……单纯地对各种法律本文进行比较和考虑这些法律内容是否合乎抽象正义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研究这些法律的社会作用及其实际效果。
  第三,研究使法律实效生效的手段。……必须注意法律的作用,必须研究它的运用。法律的生命就在于它的适用和施行,因而迫切地需要认真地、科学地研究如何使大量的立法和司法判例得以生效。
  第四,法律研究的方法应该是,既对司法、行政和立法以及法学的活动进行心理学的研究,又要对理想的哲理进行研究。
  第五,对法制史应进行社会学的研冗,即不是仅仅研究法律原理如何演变,……还要研究这种法律原理在过去发生了什么社会效果以及如何发生的。……(1)过去的法律怎样在社会、经济和心理等条件下成长以及成长到什么程度;(2)法律怎样使自己与这些条件相适应;(3)如果现在我们以过去的法律为基础,或不以它为基础,又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
  第六,承认对法律规则分别情况加以适用的重要性,即力求对各个案件都能正当、合理地予以解决。……为此,需要研究依不同情况适用法律的制度,包括对司法活动和行政活动之间的关系的研究。
  第七,在普通法法系国家中司法部的作用。在美国,司法部的作用仅限于向国家官员提供法律咨询,在民事案件中代表国家,在刑事案件中提起公诉等。但这一部门却井不研究以下这些重要问题,如:法律制度的作用;法律的适用和施行;判决是否公正及其理由;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及其应付办法;立法是否符合其目的及其原因;等等。因此,司法部门也就无法向制定和执行法律的人提供专家的、明智的指引。
  第八,“所有以上各点都是达到一个目的的手段,即力求使法律秩序的目的更有效地实现”(9)。
  人们从庞德上述的所谓社会学家研究纲领中能够读出什么呢?如果没有误读的话,这里至少包含了与价值研究并重的另外一种非常重要的东西:一种实证研究的“科学精神”。中国法理学缺乏的正是这种精神。
      三、法理学如何走向科学:研究支配世界和中国法律命运的规律
  中国法理学应该面向世界,从普遍的角度研究人类社会的法律生活,同时,它也无法摆脱对特定时空背景下的本国法律命运的特殊关注。我们面临的难题是,法理学应该如何关注中国法律的命运?法学界提出的方案是推进法治,实行依法治国。为此,法学界以呼唤法治为己任,反复证论法治与市场经济、法治与民主政治的关系。这种论证似乎也有必要。然而,它无法直面当前中国法治的矛盾,因为当今的中国法治既没有成熟的市场经济为基础,也没有完善的民主政治为前提和保障,有的只是同样不完善的法律建设,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有的只是不完善的法律与同样不完善的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共同生长。所以,法理学面临的难题,不完全是论证法治如何好,更多地是要研究如何在市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多重建构过程中推进法治,如何在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从政治集中制到民主政治的过程中实现法治。一句话,法理学面对的问题,不是法治如何好,而如何实现法治,如何尽快地、以较小的成本和代价实现法律的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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