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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院判决解读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周荣河向北引改造工程角美段协调指挥部领取70760元,是福建省九龙江北溪供水局依据工程合同需临时动用上房段土地及青苗,经核实后拨出的赔偿款。”该比款项是土地被临时使用的补偿费用,是居于临时使用土地关系而取得。本案的最终争议也就在这里。公诉方的意见认为,土地征用包括“征来永久使用”与“征来临时使用”,因此,指控被告人周荣河犯贪污罪,而被告人叶海明参与共谋是共犯,也犯贪污罪。那么,这种理解是否正确?
  我国《土地管理地》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第二款规定,“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征用土地的批准程序比较严格,而且临时使用土地不能作永久性使用。因此上述公诉机关认为土地征用包括“征来永久使用”与“征来临时使用”的理解是错误的。
  案例中,被告人周荣河等人侵占的款项应由村委会具体去理赔给村民,属于村民委员会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的公共事物,而被告人周荣河利用职便,伙同被告人叶海明共同侵吞私分应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款项,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法院的最后定性是正确的。
  应该注意,为了严厉打击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保证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确保廉政制度建设,我国刑法已经把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扩大到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且对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又作进一步详细的司法解释,因此我们在具体适用司法解释时不宜再作扩大理解,“把临时使用土地也属于土地征用”。
  此外,值得指出的是,我国刑法与其他部门法有着密切的联系,毕竟刑法是“第二道防线”,是保证其他部门法彻底贯彻实施的后盾。然而,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相同的对象,不同部门法的表述却不尽相同,很容易导致混乱,出现歧义理解,所以要正确的适用法律,统一规范刑法立法中的立法用语与其他部门法的立法用语是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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