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仁寿著:《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0页。 Sir John Macdonell and Edward Manson,Great Jurists of the World,P.586. 何勤华著:《西方法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47页。 对此,哈氏解释道:“这些以有关人类、它们的自然环境和目的的基本事实为基础的、普遍认可的行为原则,可被认为是自然法的最低限度的内容”;“为着不仅恰当地描述法律,而且恰当地描述许多其他的社会制度的目的,除了定义和关于事实的说明外,必须给第三类陈述保留一个位置:这类陈述的真理可取决于人类以及人类在保留自己显著特征而生存的世界。”哈特著:《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9、195页。 哈特著:《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83页。 哈特著:《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95页。 参见哈特著:《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93页以下。 关于法律的不确定性问题,研究者颇多,比较见功力的则是沈敏荣以“反垄断法”为例所进行的分析。参见沈敏荣著:《法律的不确定性——反垄断法规则分析》,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特别是第96页以下内容。当然,沈氏只是在法律的确定性前提下论证法律的不确定性,并未陷入规则怀疑主义中。 陈弘毅:《当代西方法解释学初探》,载梁治平编:《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1页。 相关介绍和评论,参见梁慧星著:《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5页以下;何勤华著:《西方法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52页以下。 A.Gavier Trevino,”Sociology of Law:Classicaland Contemporary Perspective”,Stn .Martin’s Press,1996,P.71. Jerome Frank,“Law and the Modem Mind”,Gloucester:Peter Smith,1970,p46、50、57. 也有人认为,说哈氏的理论主张核心/边缘可能是对其学说的一种误读。因为他“公开并反复论证,规则的语言是一种‘空缺结构’(open texture),并认为确定性是社会实践赋予的,而不是文字本身具有的”。参见苏力:《解释的难题:对几种法律文本解释方法的追问》,载梁治平编:《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7页注19。这也不失为具有明显后现代主义倾向的苏氏站在后现代立场上对哈氏的独特解读(尽管苏氏不大赞同别人给他贴标签,但事实上,并不是其他人好事或者没阅读能力到都读不懂苏氏,而是该标签就表现在苏氏并不复杂的、确定性的文字当中,更何况后现代主义并不是一个可怕的标签。不知苏氏出于何故闻之而再三推诿、甚至怒容满面?) 哈特著:《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6—1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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