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中国’而不是‘民主中国’、‘法治中国’、不仅是因为‘宪政中国’在语汇上比其它用语更具优越性,而且还因为这是中国客观社会历史条件的必然。”[36] 笔者认为“宪政中国”比“民主中国”“法治中国”更优越之处在于宪政中国比民主中国、法治中国的涵义更为丰富、更为完整的涵盖人类制度文明中的法治国思想、民主思想和人权观念。这也表明宪政国是与法治国和民主国是不完全相同的。宪政国是一个更抽象地上位概念,更难以理解。
尤其是在没有民主、法治和人权传统的中国,人们就更难领会宪政国的奥秘。
“依法治国”入宪以来,我国出现了颇为流行的“依法治省”、“依法治县”、“依法治乡”、“依法治村”、“依法治厂”、“依法治水”等“依法治×”的提法。这是某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杰作,对他们来说,“依法治×”就是“治下不治上”“治外不治内”“治民不治官”,实质上是人治思想在作怪。此次人权入宪后应强调一种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依宪治国,尊重和保障人权,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国家。”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规范性文件,任何人和组织的行为都不得违反
宪法的规定。
宪法规定的人权具有至上的地位,是不受非法侵犯的;
宪法没有规定的应有人权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对于公权力来说,“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作为”;而应有人权则是“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宪政“国”里的人权已为公权力划定了活动的界限,为宪政“国”保留了一片净地。依法治国不仅不能侵犯,而且还应严格恪守
宪法至上原则,保护这片净地不受侵犯。“人权的职能已不再认为主要是针对国家的了,现在这是一个次要的职能,重点在于人权的基本的和不可剥夺的性质,每个人都应该能够行使这些权力,不论是对其他的公民,还是对国家和政府。”[37]
(三)人权入宪描绘完美宪政图景 “我们看到的是,宪政是一幅民主+法治+人权等的一幅更宽广、壮丽的人类理想画卷。它是在全方位地描绘人类社会对理想的民主与法治的追求,它是一种现代化的制度文明的呼唤。”[38] 如今的中国,人权不仅走出了冷宫,而且还被庄严地请入
宪法,雄据宪政“国”。我们炎黄子孙面前也已慢慢展开一幅更宽广、壮丽的理想画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宪政国画卷里国人的行为准则、生活方式和意义世界!
【注释】 《成文
宪法的比较研究》 亨利·范·马尔赛文格尔·范·德·唐著陈云生译华夏出版社 1987年10月第一版, 前言开头部分。
陈云生著《
宪法监督司法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第一版,第13页。
周叶中邓联繁著者“宪政中国初论”《中国法学》2002年第6期,第24页。
胡锦光韩大元著《当代人权保障保障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10月第一版,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