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概念与无知——读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

  奥斯丁对于主权的概念的阐述,从现实层面看来是相对比较精辟的。他认为,法律都是一个独立政治社会中主权者或政治优势者对于服从者或劣势者的命令。社会大多数人表现出来的是对最高统治阶层命令的习惯性服从。因此,在奥斯丁这里,“准确意义上的一名君主的权力,或集体情形的地位至高无上的一个主权者群体的权力,是不可能受到法律限制的”,即使主权权力受到法律的限制,任何一个政治社会都会无可避免地走向法律的专制,这些主权者或优势者,也终将绝对不受到法律的约束。奥斯丁对于法律、主权者以及政治社会的架构,其现实理解不可谓不深,他非常细致地看到,“尽管主权者群体自然而然地不受法律义务或政治义务的约束,但是,其中的任何个人,较小的集合体,则在法律上应受主权者整体制定的法律的约束”。奥斯丁在看到主权者整体在法律上趋于不受限制的同时,也提取出了整体中存在的例外之碎片,使其定义在现实层面上更加真实、丰满。
  奥斯丁确信教育对于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作用。在他看来,社会中大多数人对自己政府的习惯服从是由于见解不成熟的缘故,教育的普及以及政治科学在大众中的传播,是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最有效的保证。对于社会契约,奥斯丁持怀疑态度,他认为,“一个原始契约,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如果这一契约仅仅精确说明主权政治政府地最终目的,如果这一契约,仅仅精确表明政府地最终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增进人类共同的幸福,或者福祉。因为,尽管这一契约可以将臣民大众的舆论统一起来,其依然只能影响他们关于最终目的的观念。而且,臣民大众对政府首要目的的一致意见,几乎不会影响主权政治政府的实际行动。”
  或是正是源于这样的理解,奥斯丁认为一个已经确立的政府(实际上未确立或不是现存的政府,就不是一个政府。)对于其自己的“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来说,不存在“合法”或“非法”的问题。因为他认为,一个政府因为自己制定的法律而为“合法”或“非法”是非常荒谬而毫无意义的。但对于国际社会实际存在的道德或上帝法来说,一个事实上或非事实上的政府是可以为“合法”或“非法”的。
  没有对奥斯丁理论的全面性和综合性把握,忽略其著作的整体性和完整性,而抽出其通过实证方法的分析获取的简单定义和单个概念来解读奥斯丁是非常有害的。然而奥斯丁对法理学范围和概念的绝对界定,对法律和道德及其他社会因素的分离,亦是法学理论的简单化。科学原则无法全面解答法律、社会价值和理想的问题,法律也不完全限于它的实证性。可幸的是,总体看来我们从来都是发掘奥斯丁理论分析中对于现代性研究的深刻启示,在法理学知识增量的累积序列上渐进。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