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上帝本身而论,从17世纪以后,他只成了自然、理性和自然法这三位一体的、自存的绝对物的一个外加的担保者;即使上帝并不存在,这个绝对物仍然支配着人们。所以最后,人类意志或人类自由也就在康德从莱布尼兹那里继承得来的那个可知的然而不能到达的太空世界里,被提升为柏拉图的自存物,而将在事实上代替上帝成为自然法的最高来源和起因。自然法是可以从所谓意志的自律中推论出来的(圣保罗的自律观念是一个真正的自律观念,但18世纪不幸地把它遗忘了)。人的权利将以这一主张为根据,即人除了他自己的意志和自由的法则以外,不服从任何法则。康德写道:”一个人除了他(单独地或同他人一起地)给他自己所规定的法律以外,不服从其他任何法律。”(康德:《道德的形而上学导论》,第四卷,第24页。)换句话说,人必须像卢梭所讲的那样“只服从他自己”,因为来自自然世界(以及最后来自创造性的智慧)的每一措施或规定,都会同时毁灭他的自律和他的最高尊严。
这种哲学并没有为人权建立起任何可靠的基础,因为任何东西都不能建立在幻想上:它损害和糟蹋了这些权利,因为它使人们设想权利本身就是神圣的,因而就是无限的,不受制于每一客观标准,拒绝为自我的主张所设定的每一限制,并最终地表现了人类主体的绝对独立性以及牺牲所有其他实在物以施展自己宏图那种所谓绝对权利,这种绝对权利仅仅由于人类主体拥有它这一事实而被认为属于人类主体的一切东西。当这样被指示的人在各方面都行不通而碰壁以后,他们就开始相信人权的破产了。有些人已经用一种奴役者的狂怒来厌恶这些权利;有些人还继续祈求这些权利,可是在他们的心灵深处,他们被一种诱惑所制服而趋向怀疑论,这种怀疑论正是我们文明危机的最令人吃惊的征兆之一。
第三节 自然法
我们将试图在一种真正哲学的基础上来重新建立我们对人权的信念吗?人权的这种真正哲学是以自然法的真正观念为根据的,这种自然法是我们以本体论的观点来加以看待的,并且它通过被创造的自然的主要结构和需要传达着造物主的智慧。
真正的自然法观念是希腊和基督教思想的一种遗产。它不仅可以推溯到格老秀斯(其实他开始使它变形),而且可以推溯到在他以前的苏亚雷斯(弗朗西斯科·苏亚雷斯(1548——1617),西班外长神学家和哲学家。——译者)和弗朗西斯科·德·比托里亚(弗朗西斯科·德·比托里亚,西班牙神学家。——译者);并且还可以推溯到圣·托马斯·阿奎那(只有他才在一种完全一贯的学说中掌握了这一问题,可惜这一学说是以一种不够明确的语句表达出来的,(尤其是由于《对彼得·伦巴德的<嘉言录>的注释》的用词,如关于自然法的“第一”和“第二”律,同《神学大全》(见第一部,第二部分,第九十四题)的用词是有出入的。托马斯之尊重法学家的由来已久的用语,尤其在讲到厄尔比安时,也造成了一些困难。)所以这一学说的最深刻的特点很快就为人所忽略和漠视了);并且还可以再往后推溯到圣·奥古斯丁、教你们和圣保罗(我们记得圣保罗的话:“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顺着本性行法律上的事,他们虽然没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新约·罗马书》第2章第14节。);甚至还可以推溯到西塞罗、斯多葛派、古代的大道德家和大诗人,尤其是索福克勒斯。(索福克勒斯,公元前5世纪希腊悲剧作家。——译者)安提戈涅认识到,她在触犯人类法并被后者所压服时,她正在服从一项更好的诫律、即不成文的和不变的法律,她是自然法的永恒的女神;因为正如她所讲的,这些不成文的法律并非来自今天或昨天的美妙意志,“它们是永世长存的,任何人都不知道它们来自何方。”
(“我也不相信你的命令有那么大的约束力,
以致一个世人竞能压抑
上天永恒的不成文法;
这不是今天和昨天的东西,
而是永远存在的,它来自何处
谁也不知道:我不愿由于害怕
任何人的意志,在上天面前
引起它的制裁。”
(索福克勒斯:《安提戈涅》第2卷,第452-460页,乔治·杨格英 译本。)
自然法的第一要素(本体论的要素)
由于我在这里无假定我们承认有一种人性,这种人性在所有的人的身上都是一样的。我姑且假定我们也承认人是一种赋有智慧的生物,并且作为这样一种生物,他在行动时了解到他在做什么,因而具有为他本人决定其所追求的目的的力量。另一方面,由于人拥有一种本性,或拥有一种包含着可以理解的必然性的本体结构,他就拥有必然符合其基本构造并且对所有的人都一样的目的——例如所有的钢琴,不管其类型如何和放在什么地方,都以发出一定的合拍的音调作为它们的目的。如果它们发不出这些音调来,我们就一定要加以校准,或者把它们当作没有价值的东西丢掉。但是,既然人赋有智慧并能决定他自己的目的,要使他本人同他的本性所必然要求的目的合拍,就取决于他自己。这就是说,正是靠着人性的力量,才有这样一种秩序或安排,它们是人的理性所能发现的,并且人的意志为了要使它自己同人类基本的和必然的目的合拍,就一定要按照它们而行动。不成文法或自然法就不外乎是这样。
我刚才所有的例子——取自人的工艺世界——是故意使其粗浅和带有刺激性的:可是柏拉图本人不也是借用任何一种人的工艺品的观念,例如床、桌子的观念,来阐明他的那种我所不赞同的永恒理念学说吗?我的意思是说,每一种存在都有其本身的自然法,正如它有它自己的本质一样。凡由人类勤劳所创造的任何一类东西,如我刚才所举弦乐器,都有它自己的自然法,即它发生作用的常态,也就是为了它的特殊构造,它要求用来发生作用、使它“应该”被使用的那种正当方式。孩子们或科学家们在碰到任何一种大概是前所未有的新玩意儿,不论其为拔瓶塞的螺锥或木制陀螺、计算器或原子弹时,渴望发现它的用法,决不会怀疑那个内在的典型法律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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