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从政治、经济方面来讲,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著作权保护上的立场相距甚远。发达国家的文化事业远远超过发展中国家,其智力成果也为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所采用。因而发达国家不主张对著作权过多限制。相反,发展中国家因本国科学文化事业相对落后,不得不广泛引进发达国家的智力成果。由于在经济上无力支付巨额使用费,加之管理不力,致使盗版行为猖獗。发展中国家出于发展科研教学的需要,鼓励社会对作品的利用,过分强调作品的社会价值,仅付给创作人廉价报酬,因此发展中国家的著作权限制不免过于严苛。
第二,科技革命也影响着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的发展。法律与经济存在着最根本的联系,这种联系制约着法本身以及它与其他现象的联系。法律在经济因素的影响下不断发展变化着。新技术革命不仅是经济发展的加速器,而且也是法律现代化的催化剂。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必须对新技术革命所引起的社会利益分配的变化作出反应,重新维系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
有鉴于此,众多的学者和著作权人发出了反限制的呼声,许多国家的立法及世界公约也对原先规定的著作权限制制度作了相应修改,减少了对著作权人的限制,适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
四、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应遵循的原则
如前所述,著作权法律关系涉及到作品创作者、传播者及使用者的多方利益,法律在调整这些多元主体的利益关系中产生了著作权的限制与反限制。限制适当与否,受一定时期内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因素的影响,在一定时期内被视为合理的限制在另一时期可能被视为是不合理的。我们知道,合理的限制既能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保护公众使用作品的权利,促进整个人类科学文化的发展。反之,过低的限制会强化著作权人对作品的垄断权,削弱公众对作品的使用权;过高的限制则剥夺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了其创作积极性,不利于社会文化的发展。因此,研究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的目的,就在于从中寻求合理的限制标准,以实现作品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阿道尔夫•迪茨博士在《发展中国家的新版权立法》一文中指出,评价一个国家的现代版权立法应坚持一定的准则,“这个准则除应当考虑到公众的利益之外,起码还须考虑到两种重要的社会群体及其利益。这就是各种创作者(作家、作曲家、表演艺术家等)的利益和文化事业界的利益。”〔11〕笔者认为,在确定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的尺度时,应坚持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
所谓效率,其基本含义是:“以最少的资源(包括自然资源和人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用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较大的效果”。〔12〕有效益的制度能够极大地分配和使用社会资源,取得最佳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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