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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边缘处思考

  作为一种有效的方法,辨异往往从严格的语词分析入手。我假定语言与文化的关系密不可分 ,假定一个民族的语词浓缩了这个民族的经验,以至人们可能沿着语词的轨迹追溯乃至再现 这个民族的历史与文化。在此背景之下运用的语词分析方法,既是批判性的,也是建设性的 。批判性的一面,主要表现在有关“不是什么”的分析中。如上所述,以往关于中国古代法 “是什么”的研究因为受各种偏见影响,颇多似是而非之处。这方面最明显也最常见的事例 就是将现代学术的概念和术语硬套在历史材料上面。又由于通行的所谓现代学术概念、范畴 和分类基本上来源于西方,上述作法就不仅是“现代中心主义”,同时也是“西方中心主义 ”的。本书就法、法律、道德、公法、私法、刑、法、民法、法治和自然法等概念所作的辨 析,首先就是针对这种情况。这是进入“事实研究”的第一步。
  语词分析同时具有正面的和建设性的意义,这一点显而易见。本书关于国、家、刑法、律、 公法、礼法、自然、礼、义、利、公、私以及治人与治法等概念的分析可以为证。然而,字 源的考证与字义的辨析既不是所谓语词分析的全部内容,也不是本书的主旨所在。它们只是 帮助我深入不同经验世界的一些必要和有效的办法罢了。一个与此相关的问题是,这种借助 于语词去了解他人的观念,进而深入不同经验世界的作法,是否就是历史家们常说的使自己 置身于另一个时代,依当 时人的概念和观念而不是我们自己的概念和观念去思考?据说,只有这样才可能确保历史的 客观性。但这显然不是我所要追求的目标。上面的讨论业已表明,这种所谓历史的客观性乃 是虚妄的,因为任何人都不可能脱离开自己的“视域”去观察和了解世界。因此,问题就不 简单是怎样丢弃自己(它既无可能也无必要),而毋宁是如何在置身于某种历史视域的同时,既超越自己固有的视域,也超越此一历史的视域,并通过此二者之间循环往复而又富有成效 的对话实现某种更高程度的统一。语词分析的重要性在这一点上也表现出来。当然,它的内 容在这里远不止于对字词的考辨,而是包括对我们惯常使用的许多似乎具有无可辨驳之普适 意义的概念、范畴、分类、原则乃至学说的重新审视。由于概念和范畴(更根本地说,语言) 是我们观察和认识世界必须依靠中介,这种知识自觉意义上的语词分析就成为理解 的先决 条件。又由于这里对语言的重新审视是借助于各种特殊经验(各种不同的视域)来进行的,最 后达致的结果就可能是富有新意的。
  解释学的立场如此强调认识活动中的主观性,以至否认有那种外在于人并且与人类认识活动 全然无关的所谓“客观实在”,这是否意味着解释活动无所谓客观性,解释的结果无从衡量 ,因而解释也可以任意而为?应当承认,解释性知识不像科学知识那样可以累积性增长,毋 宁说它更接近于艺术性知识。“诗无达诂”,解释的可能性也是无限的。不过,解释有好坏 和优劣的差别,“对于任何事物——一首诗、一个人、一部历史、一项宗教仪式、一种习俗 、一个社会——一种好的解释总会把我们带入它所解释的事物的本质深处”。(吉尔兹语)在 吉尔兹那里,好的解释不但是层层深入和论辩巧妙的,而且是具有客观性的,他通过使符号 形式的分析尽可能紧密地与具体的社会事件和场合,即普通生活的公众世界联系在一起,来 抵制主观主义和神秘主义。吉尔兹所提示的原则也适用于历史研究,只不过,历史研究不大 可能建立在直接观察上面,所以,历史解释的客观性部分要靠坚实的材料来保证。当然,材 料本身并不能说明什么,意义只能通过解释得出。同样,遵循那些材料运用中最起码的规 则只是防止任意妄为的基本条件。这些规则并不能告诉我们选择什么样的材料和怎样组织这 些材料。在80年代,甚至直到今天,我们经常能够看到那种语录式的文化研究,即从一些 历史人物的思想和言论出发去构想所谓中国文化。这种方式的解释,即使合乎语词 解释的规则,也注定是缺乏说服力的。因为文化乃是内涵丰富的复杂整体,而思想只是其中的一小 部分,况且一种言论或者思想的含义经常不很确定,同一个人的言论和思想也往往前后不相 连贯甚至自相矛盾。结果,这类研究引致的混战和造成的混乱几乎无限地超过它们可能取得 的成绩。本书小心地避免落入这种陷阱,尽管它同时也非常重视历史上的思想。我采取的办 法是,把思想史的材料同制度史以及稍低程度上社会史的材料放在一处,在其中寻找共同 的 东西;探查同一时代各主要思想派别争论的问题,看它们所争的是什么,不争的又是什么; 追溯那些在历史上长期困扰和激动人们的主题,看在无数细小和重大的变化之中,可有什么是不变的很少变化的。在我看来,那些共同的、不争的和不变的,即是这文化中埋藏较深也 较具恒久意义的东西。这里,强调学科的和材料的分界是没有意义的,器物、思想、文字、 言辞、事件和行为,所有这些都是符号,问题只是如何通过一种好的解释把它们连缀成一个 有意味的结构。
  《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是我的第一本个人著作,也是我试图系统阐释中国古代法律传统 的第一次尝试。尽管因为种种原因,这部书并不能够令我感到满意,但它在我的研究经历中 是很重要的。“比较法与比较文化”一文所宣明的立场,“‘法’辨”一文所运用的方法, 都在这本书里得到了更加系统和彻底的贯彻。更重要的是,在这次长达一年的写作过程中, 我完成了一次思想转变,这种转变主要不是表现在个别结论上,而是体现在一种更加成熟的 历史意识和更加自觉的学术立场上面。从“比较法和比较文化”以及“‘法’辨”开始的探 索,到此告一段落,而这一段的研究经历,一面为我后来的反省提供了材料,一面也为我下 一步的研究奠定了基础。
三项研究计划
  对我来说,从1985年到1988年的三年,是一个紧张、多产但又极其艰苦的时期。教书、读书 、写 书,还有各种社会交往,学术活动,它们占据了我差不多所有的时间,也几乎耗尽了我的心 力 ,因此,当我终于写完《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登上去纽约的飞机的时候,只想停下来 喘一口气。
  我于1988年9月至1989年4月在美国的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和哈佛大学法学院作访问学者。在 那段 时间里,我去的最多的地方,除了图书馆,就是书店和博物馆。身在一个国际性大都会,一 面目睹和感受着现代化的成就,一面又有机会经常去亲近人类历史上各个不同的文明(虽然 只是通过接触那些文明的遗迹),那种感觉是很特别的,况且我来自于中国,又刚刚“走出 ”古代文明。回来后,我曾写了一些杂感,记录当时的见闻和思绪,这些文字最后也结了一 个集子,名为《观察者》,由浙江文艺出版社出版。我不知道人们会怎样看这类文字,它们 不但不是论文,甚至连学术性也谈不上。不过,即使是这样的文字,也从一个侧面揭示了我 的学术路向。因为对我来说,学术与生活并不是可以完全分开的两件事。读书和写作是我生 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学术则是我思考和表达时惯用的方式。采用这种方式能够防止偏狭、 片 面、简单化和意气用事,但要了解我在学术上的关切和选择,还必须走进个人的日常生活和 情感世界。在美国的那段日子里,我读的书并不多,但只要读书,总能激发连绵的思绪。逐 渐地,有一些新的研究计划在我心里变得清晰起来。我不满足于“事实研究”,而希望在此 基础之上作进一步的“价值研究”,在此之前,我还想就已经完成的“事实研究”作一个方 法论上的总结。关于后一个计划,我想用三年的时间去完成,对前一个计划,我却打算花十 几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来作准备。也许,这是一个终身的研究计划,所以我并不着急。
  从美国回来后,我在教书之外,继续读书和写作,并且在1992年出版了两本小书,一本就是 上 面提到的旅美杂记,另一本《法意与人情》也是一个短篇集,其中部分新写的文字为我将来 的一项研究开了个头,这一点下面还会谈到。1993年,长篇论文“法律的文化解释”发表, 第 二年,在这篇论文的基础上编成的同名论文集也由北京三联书店出版。这样,上面提到的第 二个研究计划就算完成了。
  “法律的文化解释”是我对自己以往研究的一次总结,也是从方法论角度去定义“法律文化 ”研究的一种尝试。我从“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用文化去阐明法律”的大原则出发,到写完 《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一直关注于具体问题。表面上看,这些具体的研究之间并没有 紧密的关联,但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它们之间的联系可以说相当密切。从某种意义上说,“ 法律文化”的立场本身就是一种方法论,只不过,如果只停留在“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的水 平 上,这样的方法论就必然是粗疏的和缺乏理论性的。也许,说它是一种指南更合适。实际上 ,我就一直把它当作研究的方向和指南。问题是,如果具体的研究足够深入,研究的范围足 够广大,特别是,如果研究者不乏反省的意识和能力,这种立场或者指南中的方法论意蕴就 会变得丰富和突显起来。最初,我只是用“法律文化”的说法来概括自己的学术兴趣或者研 究范围,但在写完《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以后,我不再满足于这种平面的单向度概括了 。我已经积累了不少心得,感到有必要对它们加以清理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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