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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边缘处思考

  我的研究生考试与我当年的高考很相似。当年我不相信辅导班,现在我也不想费尽周章去找 所报学校的教材或者所报导师的课堂笔记。我的策略是依靠自己和充分利用现有条件,掌握 基本的东西,准备好作临场发挥。结果也一样:我的总分不高也不低,但是被录取了。就这 样,我带着少年的自负,甚至是尚嫌幼稚的桀骜不驯,还有对未来生活的希望,来到了北京 。
继续深造
  对我来说,人生际遇的重大转变已经在大学完成,相比之下,三年的研究生生活 ,其重要性主要是在学术思想发展的方面。因为有大学四年的经历,研究生阶段的学习对我 来说就显得相当轻松,再加上研究生课程比较本科课程已经大为减少,考核方式也比较灵活 ,这使我得享更大的自由。这一时期,我继续读书,继续我的自我教育,但是内容开始有所 变化。我几乎不再读小说,读书范围虽广,但已从原来的驳杂转到主要是人文方面和专业方 面。经过两年的必修课训练和后来的自学,我的英语已经有了一个不错的基础,这时我便尝 试着阅读专业方面的英文著作,同时作一点翻译训练。也是在这一时期,我学会了欣赏西洋 古典音乐,而在这以前,我听到贝乐芬第五交响乐时的感觉,就像我初见人读什么“费尔巴 哈”时的感觉差不多。此外,我还热衷于当时北京的各种美术展和一些艺术表演,在这方面 , 我原本就有兴趣,这时更有如鱼得水的感觉。这就是北京,一个人才汇聚而且机会同诱惑一 样多的大都会,它进一步打开了我的眼界,同时也培养了我的趣味。这些好处我立时就感 觉到了,但那仅仅是开始,后来我将更多地从中受益。
  现在有些地方的研究生,从入学的那天开始便面临出版的压力,他们的老师在第一堂课上就 把“出成果”的任务交给他们。我真的很同情这些学生,同时,也为他们感到惋惜。他们在 失去宝贵的学习机会的同时,很可能得到一种对于学术的错误理解。80年代初,我刚到中国 人民大学法律系读研究生的时候,幸而还没有这种不良风气。因此,我可以在一种比较平静 的氛围中安心读书。我的指导老师为人宽厚,从不干涉学生的学习、研究和思考,放手让他 们自己去发展,并且在需要的时候尽量为他们提供便利。他不像有的指导老师,对自己的学 生看得很严,上课之外,还要开列一大堆马列经典让学生读,且定期检查,当场问难,只要 发现理解稍有“偏差”,立即声色俱厉地把人教训一顿,弄得自己的学生战战兢兢。当然, 我那时已经身经百战,不会怕这种人,也不会受其影响,但我的研究生生活,一定不会像现 在回想起来那么愉快和充实。我是如此地痛恨思想管制,因此,想到当初能够不作无谓的牺 牲,更无须忍受精神折磨的痛苦,我应当有理由为自己感到庆幸。
  法制史是一门介乎法学与史学,甚而社会科学与人文学之间的学科,所谓外国法制史更是宽 广得没有边。上至古代埃及、巴比伦、印度以及希腊、罗马,下至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欧 洲、美国、拉美、东南亚,无不在它的研究范围之内。实际上,没有人能够胜任这样的研究 ,而且除了苏联和接受了苏联学制的中国,恐怕世界上也没有哪个国家在大学里开同样名称 的课程。可我居然就成了一名攻读“外国法制史”的研究生。我原来曾希望在研究生期间加 强“专攻”,可是这样的专业如何去“专攻”呢?当然,任何研究者都只能选择某一段时期 、某一个国家或民族、某一类法律来研究,但是,在当时,无论人们想要研究的是古代还是 中世纪,也不管他们选择哪一个民族和国家,除了总是老一套的教科书之外,几乎没有任何 专业书可读(这种情形到今天只有微小的改善)。因此,要实现“专攻”,唯一的办法是在选 定研究对象之后,扎到图书馆里,从西文文献开始。这样的工夫我也做过一些,尤其是在准 备硕士论文期间。不过总的说来,仅仅研究比如罗马法或者日耳曼法或者英国法,并不能满 足我的精神需求,我钦佩那些学者写就的作品,但它们对我还是稍嫌技术化。我心仪的学者 ,不是专家式的,而是思想型的。这可能部分是因为,我通过阅读接触到并且为之吸引的多 半是思想型的学者,比如孟德斯鸠、费希特或者穆勒;部分是因为我自己的学术趣味和禀赋 更接近后者而不是前者。关于这个问题,下面还会谈到。总之,我并没有走上“专攻”一途 。我的研究生三年,总有一半是用在一般性的阅读方面。
  要在这里开列一张我在研究生期间读过的书的书单,那是很乏味的,但是有两位著作家的名 字和作品却不能忽略。其中一位就是刚才提到的孟德斯鸠,他的大著《论法的精神》享有18 世纪百科全书的美誉。另一位是英国人梅因,他的不朽著作《古代法》曾经对19世纪的欧洲 思想产生深刻的影响。这两位大师和他们的著作都不容易归类,尤其是孟氏,他的作品是一 般知识分子的必读书,而不应归在任何一个专业。不过,同样明显的是,这两位著作家和他 们的作品,都与法律学有密切关联。特别是梅因,他独自开创了一个法学流派,他本人在法 制史研究中的地位尤其崇高。在我稍后发表的一些文章里面,两位大师的影响清晰可辨。比如,我曾以梅因的名言“从身份到契约”为题作过文章,也曾把孟氏的一句话“我们应当用 法律去阐明历史,用历史去阐明法律”改成“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用文化去阐明法律”,并 把它当作自己研究的导引。不过,这些都还是最显见最表层的印记,而我的受惠于前贤,实 在不止于此。我读这些大师的作品,对他们的博识深为叹服,更为其思虑的深邃所吸引,因 此有意无意地想要学习他们思想的方法,找寻他们进入学问的路径。这种探寻乃至模仿不是 要把他们当作我的研究对象,而是想接近他们,把他们的思想、理论和方法融入我自己的血 肉 。因此,我不只是理解他们,而且运用他们,尽管这样做的结果,可能使我对他们的理解流 于片面。后世的学问家,把孟德斯鸠奉为比较法的始祖,把梅因誉为法律人类学的先驱。我 的法律史研究,开始就走上比较一路,以后又为人类学所吸引,追根溯源,恐怕还要回到学 生时代的阅读与思考。
  一个人的思想什么时候成熟和定型,这实在是一件很难讲的事情。以我的经验,一个人若是 在 青年时代就开始用心思考,那么,不管他或她当时的思想如何幼稚,也不管他或她将来的思 想怎样变化,最重的东西很可能在那时就已经发端,以后的思考,或者围绕一个当时萌发的 问题,或者沿着那时所确立的方向,逐渐地展开。至于人生经验,也许可以追溯到更早阶段 ,但这问题不在我现在的讨论范围之内。就我自己而言,人生的转折发生在大学,思想的雏 形在研究生阶段就已显现。这当然不是说,早在80年代 上半,我就能够预知自己将来所要 从事的研究以及研究的方法是什么。那时,我只是确知自己愿意过一种书斋生活,并对自己 的能力、禀赋和兴趣有了相当的认识。当时,我在学术上的趣味已经明白地表现出来,为学 的路径也大致上确定。关于这一点,也可以用一件事例说明。在读研究生第二年的夏天,我 被准许参加将在当年年底举行的“外国法制史”年会,为此,我专门准备了一篇文章,题目 大概是关于本学科发展的若干思考一类。这篇文章分两个部分,后半专谈学科建设方面的问 题,前半则务虚,讨论了一些理论问题。说是讨论理论,其实没什么理论,不过是些理论之 前的粗糙想法。记得那篇文章的小标题包括:法律与历史,法律与文化,比较与方法,等等 。文章的篇幅不大,论证也很简单,像个宣言。事实上,我当时真有这样的想法。我希望从 自己的专业开始,对我所不满的法律研究现状加以改造。由此可以想见我当少年气盛、意气 风发的情形。我的文章当时也许引起了一点注意,但以后却没有什么影响,这也使我对法律 史界乃至法学界的情况有了更多的了解。经过几次类似的接触,我想在专 业方面有所作为的初衷逐渐淡化而至于消失。1985年夏天,也是我研究生毕业的那个暑假 ,我参加了另一次“外国法制史”年会,此 后,我没有再参加法学界的任何一次会议。我并非有意要疏离于法学界,在我的头脑中,其 实并没有什么“界”,我很早就习惯于不按学科或者知识上的分类来给自己下定义。我只是 想让自己成为一个学者,一个知识分子。
  我就这样按照自己兴趣的指引前行,虽然也在不断地反省,但是没有形成什么理论。我没有 构造体系的欲望,也没有特别感觉需要系统的理论。我需要的,也是我在反省中不断总结和 审视的,只是一些原则,一种方向感。但是我并不轻视理论,更不排斥理论,我只是不想专 门去造一个理论出来,我想让它自然产生,甚至,依我当时的看法,它最后有没有产生也无 关紧要。这一点其实同我的学术兴趣和禀赋以及我对它们的认识有关。我曾经自认为喜爱哲 学和历史,但我读哲学书,了解到自己不善作纯思辨式的思考,读历史书,知道自己不喜作 纯学究式的考证,毋宁说,我的兴趣是在哲学与历史之间,让思想不离材料,让材料贯以思想。可能有人会说,这样作的结果,是既没了历史,也丢了哲学,或者,这既不是历史,也 不是哲学。也许真是这样,但那又有什么关系?智识活动的意义并不取决于它们是否合乎既 有的知识分类,而取决于这种活动是不是对人类的知识有所贡献。因此,我并不关心自己的 研究能不能被归入某个专业。比如,它是不是“法制史”的(尽管在评职称这类事上总有人 要抓住这一点),而只关心我所研究的问题是不是真正值得研究,我的研究是不是有新意, 我在研究中是不是最大限度地利用了自己的知识资源,等等。同样,着眼于这些,一个人是 不是在法学界或者其他什么学界中活动,他或她在别人眼中是正统还是异端,也都是无关紧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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