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理学的若干迷点(上)
周旺生
【全文】
人民大学和北京大学是相隔不远的邻校,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学者和学生在国内学界素来引人瞩目,能应邀来这里同这么满满一屋子的法学博士生、硕士生和我们的法理学同仁,就法理学的有关问题砥砺切磋,我不能不感到荣幸。记得上一次来人民大学法学院作讲座,也是在这个处所,也是在一个晚上,那一次也是这么有气氛,只是一晃就是好长时间过去,当时听过我讲座的同学恐怕大多已经毕业离开了这所大学,如今已是屋是人非,所以我对今晚再一次有机会来这里与同学和同仁作学术的聚合,颇有一番特别的情绪。我想以“中国法理学的若干迷点”作为今晚的讲题,意思是就近些年来中国法理学的研究和教学中所存在的有关问题,并且是我和大家都真切地感知或真实地遇到的一些问题,发表我的一些见解或观感。因为讲的都是发生在我们学术实际生活中的问题,大家可能容易揣摩我讲的问题的针对性,而我事实上并非针对具体的人和事,所以我在这里先要借用港台影视中的一句台词以为说明:本讲座的内容属于虚构,如有类同,纯属巧合。我讲的内容主要涉及法理学总论、法的基本范畴、法的制定和法的实施几个方面。具体说主要包括下列问题:
第一个问题:法学的本性或特质是什么?搞清楚这个问题,不仅有助于认清法学的价值和作用,也可以使我们这些法学的研究者和学习者从基本点上明了究竟我们是在研究和学习什么样的学问,以及应当怎么研究和学习这样的学问。这个问题的提出,不是基于纯学术方面的原因,而主要是考虑到法学研究中存在着这样一类的现象:不少人把法学搞得很玄,或者说他们在很玄地搞法学。受他们的影响,我们的学生中,很多人立志要做思想家。你如果发现他们不适宜做思想家,根据他们的“国情”建议他们在成长目标的定位上务实一些,他们会很失望,会觉得你对他们的定位很没有“格调”。这是让人担忧的一种境况。
其实,法学不是也不应当是一门很玄的学问,更不能被人为地搞成很玄的学问。法学院的学生,将来主要是做务实的法律人,真正做成法学思想家的那是极少数。你到哈佛、耶鲁、牛津这些大学的法学院问一问,他们也会告诉你,法学院的目标就是培养法律人的,这些法律人首先是务实的。而我们这里,许多学生却立志要当思想家。这是一个需要澄清的迷点。
思想家在任何社会都是由极少数人构成的群体,并且也不是随便什么人都可以成长为思想家。做思想家的成本很高,生活中也不需要那么多的思想家。那么为什么许多学生要把做思想家当作人生追求呢?除却年青人天性爱“酷”之类的原因以外,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在于:他们以及教导他们的老师或学者,在理解法学的性质方面有迷点。这些学生或学者,可以张口闭口韦伯、哈耶克、哈贝马斯等等,可以张口闭口希腊或中世纪某人物某言论,写文章(实际上是充满学生腔的作业)则刻意追求满纸引用这些人的言谈理念,据说这些人的言谈理念都属于“经典”。至于现实地生活于其间的实际的法律生活,这些学生和学者却知之甚少,并且也不屑于知道。这样成长起来的“思想家”,于中国的法律实际生活何益呢?何况他们并不是思想家?何况从来的思想家都不是不关注实际生活的?何况从来不理解法学性质和法律实际生活的人是做不成法律方面的思想家的?我一向以为,法学就其根本特质而言,属于经世致用的学问。在一篇文稿里,我谈到所有的人文社会科学都是社会生活的反映,都必然对社会生活发生影响。影响有直接和间接两种方式,法学和经济学、政治学之类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主要是直接的影响,它们直接以社会生活或社会问题为研究对象,注重解决制度性问题,直接对社会生活进行设计或为社会生活提供服务;文学、哲学、史学之类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主要是间接的影响,它们通常并不直接研究或设计社会生活,而是注重通过对社会主体的影响来引致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注重解决观念性问题,例如通过影响人们的世界观、历史观、生活观来影响人们所参与其中的社会生活。在直接影响社会生活的种种学问中,法学是更注重以制度现象为研究对象,而对社会生活发生直接影响的学问或学科。法学的这种类别归属,规定了法学是一门具有经世致用特质的学问。法学的这一特质在法学的研究对象、分科和方法的实在性上,得以清晰地显现出来。法学主要研究法和法律制度问题,法学的分科设置也是实在的,在构成法学整体或法学体系的各种要素或各种分支学科中,属于直接应用型的占多数,在法学的多种多样的研究方法中,具有实在性的方法事实上是主流的或多数的研究方法,在多种多样的法学学派之中,实证法学、分析法学、历史法学、社会法学、经济分析法学等,其研究方法都直接显示出实在性的特征。[1] 第二个问题,法学不是自洽或自足自立的学问吗?不久前我阅改本年度研究生考生的复试试卷,注意到有考生在回答法学是不是一门独立的学科之类的问题时,竟然说法学不是一门自足自立的学问,因为它离不开社会学、经济学。这就等于说法学不是一门自洽的独立的学科。我为此沉吟良久,心境颇为沉重。不仅因为这位考生的回答直接从负面影响其考试的结果,而且更主要的是想到了持这一看法的人实际上为数不少。他们的看法表明,在法学到底是不是一门自洽的独立的学问或独立的学科这样的基本问题上,认识上是有迷点的,他们把法学可以和需要运用其他学科的方法或成果,当作法学不能自洽或自足自立的理由,而不能自洽或自足自立的学问,是不足以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立于学术之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