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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交易的立法宗旨与合同法的适用(续)

鼓励交易的立法宗旨与合同法的适用(续)


王轶


【全文】
  三、《合同法》尽可能地促成合同的生效
  合同成立了,而成立的合同全都是无效合同,合同成立有什么用?这时交易目标仍然不能实现。我们国家以往就没有认识到尽可能地促成合同生效能够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如1981年的《经济合同法》,一方面合同无效的原因非常多,另一方面认定合同无效的部门,除了法院,还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人做过一个统计,其结果导致在80年代的中后期,每三个合同中就有一个是无效的。当然其中有一部分是法院认定的,有一部分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每三个合同有一个无效,这个比例绝对是世界纪录,没有哪个国家会突破的。当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学者了解到我们国家这种情况以后都非常吃惊,他说,在我们那个地方,如果一个合同订立了,所有的人都想尽可能地促成合同的生效。原因有两个。首先,双方当事人合同的订立,多数要经过多次的谈判。也就是说,合同的成立是要支出交易费用的,只有在支出交易费用的基础上才能订合同。我们国家有些合同的订立,交易费用就更高了。投入了交易费用,辛苦订立的合同却是无效的,这个投入没有任何产出,这是一个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方面。其次,市场从某种角度来讲,就是交易关系的总和,没有交易就没有市场。我国刚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候,很多地方都大办市场。有的地方一个小县城就建了四个市场,最后市场建完以后,没人去做生意,全都变为住宅区了。后来人们认识到,不是说盖了一个市场,市场经济就成立了,而是要有交易。那么交易的总和是市场,交易在法律上的反映,就是合同,所以说,如果合同无效了,我们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就会受到障碍,因为市场就不能在资源的优化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从这个角度来讲,如果让这个合同无效,那等于是排斥了市场经济。以往把大量的合同作为无效合同来对待,实际上是制造发展市场经济的障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再坚持以往的模式,那就会构成市场经济发展的严重障碍。所以鼓励交易的第三点表现是尽可能促成合同的生效,这集中地体现在《合同法》总则的第三章。下面我们就结合《合同法》总则的第三章,就《合同法》尽可能促成合同生效的相关问题作一个简要的介绍。
  (一)《合同法》减少了无效合同的类型,缩小了无效的范围
  这是鼓励交易的立法宗旨在尽可能促成合同生效上的第一点表现。它体现于《合同法》第52条。只要对比一下《合同法》第52条与《民法通则》第58条,我们就会发现,无效合同的类型大大地减少了。下面结合《合同法》第52条,对合同绝对无效的类型作一个简要的介绍。因为在《合同法》颁行以后,在审判实践中对怎么把握《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存在有非常大的意见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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