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审判组织管理不合理。在当前,司法队伍的人员配置与现代化审判规律相去甚远。法官多、书记员少,几乎是所有法院的一致情况。法官事事亲历亲为,不仅承担开庭审理和作出裁判的职责,还要负责调查核实证据,办理委托鉴定,采取诉讼保全等,甚至还要负责送达,通知当事人等纯粹事务性工作,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真正用于庭审和裁判的时间反而很少。这种审辅比例的倒三角人力资源的配置几无效率可言。另外,目前的另外一种迹象也值得注意。即,在激励手段极为有限的情况下,为了解决法官的职务职级,法院配备了较多的中层领导职务,一大批具有较高学历和较丰富的审判经验的中青年法官走上了领导岗位,开始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很少承办案件,这无疑也是一种审判资源的极大浪费。
四、超审限问题之应对与提高司法效率的根本对策
由案件超审限反映出来的案件积压与诉讼迟延不仅在中国带来了司法信任危机,也是困扰现代世界各国司法的世界性难题。危机的产生,是现实司法体制和诉讼程序下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要应对诉讼增长的挑战,消除超审限乃至诉讼迟延,不能简单地依赖人员增加,而必须对症下药,综合考虑,辨证施治。这将是一项涉及所有司法领域的系统工程,包括司法体制的改革,职业化程度的提高,程序的变革与完善,管理方式的创新等。在这项系统工程中,职业化建设和司法体制改革是根本性的两项措施,但由于这两个问题已经有了比较一致的看法,且两者都不可能在短期内奏效,因此本文对此不加论述,而着重提出以下最为迫切也最为有效的对策。
(一)强化以审判流程管理为中心的审判管理,以管理促进效率提高。
1、要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通过具体的、可操作的流程设置,明确审判参与人员的职责和履行期限,一方面达到审判人员各司其职、互相监督的目的,一方面督促审判参与人员统筹安排工作时间,及时进行诉讼行为。流程管理应当尽可能细化,根据各类案件的特点和法定审限的长短,明确规定从立案到审结的各个阶段的时间和期限,如规定立案后几天内移交案卷,开庭后几天内合议,合议后几天内制作裁判文书等。为了保障流程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应规定相应的责任制度。为了加强审判人员自行管理审判工作的能力,应加强有关管理方面的培训。
2、要加强审限管理和监督,建立超审限预警机制、解决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三位一体的超审限纠防机制。包括:建立审限预警机制,对审理时间达到法定审限三分之二的案件,以催办通知或网上预警的方式,向承办案件审判庭和承办法官催办;对审理时间接近法定审限的案件,以审限警示的方式,向承办案件审判庭和承办法官发送“审限警示”。建立超审限解决机制,在超审限预警和通报的基础上,通过召开超审限专题联席会议,了解超审限的原因和困难,通过部门的协调和合作,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共同解决问题,使超审限案件在最短的期间内尽快审结。建立超审限责任追究机制,对超审限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和督促,对无法定理由超审限结案的审判人员予以处罚,并将超审限情况纳入考评体系,促使审判人员遵循审理期限。
3、合理配置审判资源,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审判资源的合理配备,包括在全国法院体系内根据收案数量、经济发展程度、交通便利程度等综合因素而不仅是根据行政区划来决定法院的设置和规模;也包括法院内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要加强审判一线的人员配备,减少行政管理所耗费的资源。在审判庭的设置方面,应适当考虑专业化的要求,增加专业法庭的设置,并避免人员的过度流动。在合议庭的配置方面,要保障辅助人员的配备,将法官从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专门从事审理和裁判工作,提高效率。对于那些不存在真正法律问题的纠纷可以通过制度设计,让其在被提交法官之前由辅助人员或较低层次的法官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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