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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超审限之客观成因及其应对

  (五)司法职业化程度不足
  我国目前司法队伍职业化程度不足,也制约了诉讼效率的提高。主要表现在:
  1、长期缺乏职业准入约束,职业整体素质较低。在案件数量和类型不断增多,专业化程度日益提高,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加大的现代社会,没有受过系统教育和专业化训练的法官,很难对案情作出正确判断,对法律予以正确理解和适用,对于新型疑难案件,不知如何下判,不敢下判,希望借助讨论、审批来获得较为妥当的处理结果,这种额外的讨论和审批自然延长了审理期限。
  2、缺乏岗前培训制度,初任法官缺乏必要办案经验。法官法实施后,法官的职业准入门槛提高,法官的基本素质有了保证。但由于法学教育的非实用性和岗前培训的缺乏,初任法官的知识结构与审判工作需要不符,普遍缺乏审理案件所必需的社会阅历和办案经验,只能从头开始学习和摸索各类案件的审理规律。而其只要一担任审判工作,就需要承办大量案件,边学边干,效率自然大受影响。
  3、职业独立意识没有形成。由于历史上的非职业化要求和现实中审判独立不能完全实现的影响,法官们普遍缺乏职业独立意识。加上所谓的错案责任追究机制和案件质量评价标准的过分细化和不合理,法官们在办案时总是自信不足,顾虑重重,甚至明哲保身。有的法官对于疑难的新类型案件,即使形成内心确信,也不敢轻易下判,等待讨论审批或全国其他法院的类似判决。有的法官因为考虑办案的社会效果,考虑社会稳定问题,对争议双方做大量说服稳定工作,使在法定审限内可以审结的案件不得不延长审限;有的则刻意追求调解结案,致使案件久拖不决。
  4、缺乏程序意识和效率意识。长期以来,为了追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客观实体公正,程序本身的价值被忽视。为了收集调查证据,发现客观真实,正确适用法律,法官们不惜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认为“在调查证据和适用法律上付出的时间和精力愈多,愈能得到正确的结果”。至于审理期限,人们认为,只要审理公正,不徇私、不枉法,早一天晚一天审结,问题不大。广大审判人员并不会认为超审限就是违反程序,是违法审判。加之法律没有规定超审限的法律后果,法官的考核评价体系也没有关于超审限结案的指标,法官们并不介意自己经办的案件超审限,而是按部就班,遵循从易到难的规则,使较为疑难的案件超期。
  5、缺乏有效的职业道德约束。由于职业道德的缺乏和监督机制的缺位,某些法官责任心缺乏,不闻不问,某些法官出于对一方当事人的偏袒,故意拖延办案时间,该送达的不送达,该开庭的不开庭,该宣判的不宣判,甚至为了个人私利,借办案之际向当事人索拿卡要,达不到个人目的就把案件拖延下来,故意刁难当事人。这种为数极少但客观存在的现象,直接导致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极度不信任,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六)、审判管理存在缺陷。
  由于法院长期实行行政化的管理模式,对审判工作缺乏科学有效的管理,审判效率难以提高。
  1、审判流程管理没有落实。虽然很多法院建立了审判流程管理制度,但由于管理措施缺乏力度,没有对违背程序和审理期限作出惩罚性规定,流程设置较为粗疏,没有对案件审理期限进行细致而合理的分配,致使流程管理难以操作、无法落实。法官处理案件缺乏管理意识,不受约束,随意性较大。有的开了庭迟迟不合议,有的合议后迟迟不制作裁判文书,有的制作裁判文书又不及时宣判,宣判了又不及时送达,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导致超审限。
  2、法官考核评价体系不合理。现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以办案数量和改判发回率作为最重要的考核指标,案件审限情况没有纳入审判业绩考核体系,只讲求结案数、结案率,而不考虑审理周期,致使审判人员片面追求结案数量,尽力争取不被改判发回,选择简单案件及时审结,将疑难复杂案件搁置,一拖再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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