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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超审限之客观成因及其应对

  3、审限调整难以操作。审限统计难以全面客观反映法院的工作效率。我国诉讼法对审限延长的程序和审限扣除的事由做了规定,但比较混乱和模糊。各类案件的审限不同,延期报批程序不同,审限扣除事由也不一致,又没有明确的扣除审限的计算标准,造成审限计算和统计困难,特别是对于电脑统计,很容易因为对审限调整的不同理解和操作而导致统计口径不一,数据失真。超审限情况不能客观地反映法院的工作效率,让法院因当事人的原因而背负了超审限的黑锅。如关于鉴定的期间,在民事诉讼中可以扣除审限,但鉴定期间难以预先确定,很难在电脑上进行扣除。因裁定中止审理,因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等程序问题可以重新计算审限的情形,也因为难以操作而统统计入了超审限案件中。因此,目前很多法院统计的超审限案件中其实包含了许多扣除审限后并未超审限的案件。而在刑事诉讼中,不但缺乏中止审理程序,而且除了精神病鉴定外的鉴定期间都不能扣除审限,导致刑事案件非因法院的原因而超审限。
  (二)案件数量增长与司法资源配置不足
  由于我国社会急剧转型,经济迅速发展,各类纠纷和矛盾不断增多。而传统组织解体,传统权威衰落,导致其解决纠纷的能力急剧下降。#a#诉讼成为解决纠纷的首要而不是最终手段#/a# ,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数量连年直线增长。
  相对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司法资源的增长则极为有限,而不合理的司法资源配置则加剧了诉讼需求与诉讼资源不足之间的紧张关系。
  1、审判人力资源的相对稳定导致法院人均工作负担加大。尽管司法受到前所未有的推崇,法院收案数量直线增长,司法资源的投入并没有与案件增长同步。相反,随着中国社会对司法的高度关注和期待,司法职业化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在提高法官素质和精简法官数量的呼声下,人民法院一直谨慎地维持审判人员的数量稳定,甚至在2002年的机构改革后有所减员,人均工作负荷大为增长,未结案件随收案增长而增长。而案件快速积累的结果除了法官身心不堪重荷外,当事人也因法院的办案质量降低而深受其害。如果法官为了维持裁判的品质而不增加办案量,案件处理必然拖延,当事人只能得到“迟来的正义”。如果法官加快速度,办案质量必有下降,当事人只能得到“粗糙的正义”。
  2、司法资源配置的地域局限性加剧了部分地区的案多人少的矛盾。由于全国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导致各地收案数量的巨大差异。而我国法院设置对应于行政区划,法院建设规模与人员配备主要考虑行政级别与辖区人口数量,而不考虑经济文化发展程度和收案数量等真正体现司法需求的因素,这必然导致经济发达地区诉讼需求与司法资源特别是人力资源短缺的矛盾分外突出,加剧了这些地区的案件积压和超审限现象。
  3、审判人力资源的倒三角配置,制约了诉讼效率的提高。我国法院系统总人数为  万,但真正参与审判工作的人员不到三分之二,大量人员从事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在审判参与人员中,审判人员和辅助人员的配置比例极不合理,审判人员大约占75%,平均三个审判人员才有一个辅助人员,审判人员仍然需要承担大量辅助性工作,制约了诉讼效率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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