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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超审限之客观成因及其应对

  2、在法院层级上,超审限案件主要分布在中级法院。如,广州市两级法院2003年全年共审结各类案件148894件,其中超审限审结8501件。而广州中院审结案件22764件,超审限审结7312件,广州中院超审限审结的案件占全市超审限审结案件的86%。而省级法院虽然超审限比例较高,但因为收案数量较小,故超审限案件的绝对数量不大。其原因在于,法院层级从低到高,审理的案件由易到难,适用的程序由简到繁,超审限的比例相应提高。
  3、在案件审级上,超审限案件以二审案件为主。以广州市为例,2003年全市法院审结各类一审案件75400件,超审限结案率为1 .84%,审结各类二审案件11848件,超审限结案率为36%。但就广州中院本身而言,不同类型的诉讼具体情况有所不同。
  4、在超期情况方面,绝大部分为超期6个月以内的案件。在广州中院2003年审结的5764件超审限案件中,超过审理期限(包括经过延长的审限)六个月以内的案件为4159件,占超期案的72%,超过审理期限六个月不满一年的为1112件,占19 %,超过12个月以上的为493件,占 8 %。即,大部分超审限案件的审理周期比合法的审理期限只超过不到六个月的时间。如果所有的法定审限延长六个月,超审限案件的比例将大大降低。
  5、在超期原因方面,案情复杂和程序原因是最主要的超期原因。在广州中院的案件审限情况统计表中,2003年审结的5764件案件中,因案情复杂而超期的为574件,占9.9%,等待签批和讨论的为112件,占%,请示14件,征求意见5件,其他原因5059件。所谓其他原因没有列明,主要是程序方面,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等。
  
  三、超审限的成因分析——司法效率的制约因素
  超审限问题的形成与案件数量的增长直接相关,但超审限不能简单归因于案件数量增长,也不能简单归因于审限意识缺乏,而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根据我们的研究和调查,我国案件超审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限制度存在缺陷
  1、法定审限过短。最突出的表现为刑事案件审限过短。一般刑事案件的审限只有一个半月,与案件的实际平均审理周期相差太远。审限的短促和僵化,不仅使得许多案件被仓促审结,审判质量没有保障,而且在制度上导致了大量超审限案件的产生,从而提高了超审限案件的数量,夸大了诉讼迟延的程度,对于司法公正形象和司法权威的树立产生了消极影响。如果为了刻意追求审限制度体现的程序公正,强行要求在审限内审结,必然仓促草率,增加判决错误的危险,损害实体公正,导致对人权的漠视和法律尊严的损害。
  2、审限制度灵活性不足。案件疑难复杂程度不同,程序繁简不一,审结时限必然不同,但我国诉讼审限制度没有对此予以足够关注,面对显著的差别而不加区别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只要是一审普通程序,则不论是基层法院,还是中级法院,甚至高级法院,不论案件多么复杂,均适用同一审限。但根据诉讼法中关于级别管辖的标准和程序设置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不但受理一审案件,也受理二审案件,收案数量较大,而且受理的案件在案件难易程度上不同于基层法院,通常是大要案,有的卷宗多达几百甚至上千页,在审理方式上,中级以上法院必须适用普通程序,采取合议制进行审理,这是导致中级以上法院审理的案件超审限比例大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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