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超审限之客观成因及其应对
孙海龙 邓娟闰
【全文】
一、超审限问题之提出
审限,是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从受理到宣告判决的最长期间。审限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和保证案件的及时审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被告人免受长期未决羁押,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与效率。
超审限,就是指人民法院未能在法定审理期限内审结案件的现象。超审限作为一种违反诉讼法强制规定的行为,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它不仅有违程序公正,也可能直接损害实体公正,甚至使公正消失殆尽。因此,人们说,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在我国,超审限作为一个司法问题,是随着经济发展和案件增长而逐步形成的。20世纪80年代,超期审判的比例较小。80年代末开始上升,90年代比例增大,从2000年以来呈快速增长之势,情况日趋严重,并逐渐成为中国的司法危机之一。大量案件超审限的客观情况以及由此反映出的诉讼迟延和司法效率低下等问题,已经严重损害了司法形象,妨碍了司法权威的树立。
为了应对案件积压和超审限问题造成的信任危机,改善司法形象,树立司法权威,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将清理超审限案件和积压案件作为全国法院的重要任务。2003年,全国法院系统进行了又一次大规模的超审限案件清理活动。经过艰苦的努力,取得了喜人的成绩。2003年全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和执行案件为8138944件,同比增长0.35%;年底未结案件为759296件,同比下降了7.82%。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进一步深入,经济发展的进一步加快,诉讼数量与案件类型将与日俱增,人民法院的审判任务日益繁重,案件积压也会相应增长。不断增长的审判压力将使超审限的形势越来越严峻。因此,对超审限现象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努力提高诉讼效率,从源头上纠防超审限,成为司法界刻不容缓的课题。本文选择超审限问题比较严重的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研究样本,从超审限的成因入手,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制约司法效率提高的诸多因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二、超审限问题的基本情况
为了成功应对超审限的危机,必须对超审限的基本情况有深入和全面的了解。我们以广州中院为样本,对超审限案件的分布情况进行了初步的统计分析,发现超审限案件的分布具有如下特点。
1、在案件类型上,超审限案件以民事案件为主。笔者选取2004年5月20日观察,广州中院超审限未结案件为490件,其中民事超审限未结为387件,占78%。这是与法院收案数量以民事案件为主的情况相符合的。
但从法定审限内结案的比例来看,民事案件比例最高,刑事案件比例最低,即刑事案件的超审限比例最高。以广州中院2003年为例
,四个民庭审结民事案件共11086 件,其中法定审限内审结6765件,审限内审结比例为61%。行政庭审结行政案件533件,其中审限内审结310件,审限内结案比例为58%,两个刑庭审结刑事案件(不包括减刑假释案件)1927件,其中法定审限内审结808件,法定审限内审结比例仅为40%。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民事、行政诉讼法定审限较长,而刑事诉讼法定审限较短,且关系到被告人人身自由甚至生命,需特别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