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观念:类型化及法律适用[上]
易继明
【摘要】以知识产权为主的无形财产日益重要是社会历史发展的结果,知识产权也是传统财产权的延续,但我们今天不仅面临着知识产权类型化困难问题,而且在自然权利、他人利益和社会正义之间存在着利益平衡的法律难题。因此更加需要强调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和观念,在司法过程中通过传统民事法律制度实现知识产权立法的目的。
【关键词】叶晓明等诉索佳公司案 知识产权 自然权利 利益平衡 司法过程
【全文】
一、问题提出:由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我国法学和经济学领域频繁出现了一个词汇:知识产权。西方学者也发出了这样的疑问:财产权到底怎么了?[2]这表明,知识产权问题在法律和经济两大领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由知识产权法学所引发的一些问题,使得法学特别是财产法的研究内容、方法乃至学科的结构和性质,都在发生深刻的变化。那么,究竟发生了什么问题呢?本人认为,这首先涉及到知识产权观念问题,特别是在缺乏权利文化的司法语境中所应当具有的知识产权观念。
我们先从一则案例说起。
2000年1月13日,武汉大学测绘学院工程师叶晓明、刘国建、湖北省地震局高级工程师凌模利用新的检测方法,发现上海索佳公司(以下简称“索佳公司”)在中国生产与销售的SOKKIA100系列中的全站仪存在着错误的“弓”字形补偿规律,即仪器在天顶距269°4l’00”至269°59’40”区域及270°00’20”至270°19’00”区域,水平角被加入较大偏差,且偏差值刚好和视准轴改正常数队相等而符号相反,最大值可达±20”,低于仪器本身标称精度(最大值不超过±2”)。这种缺陷属于产品内在的设计错误。1月18日上午,叶晓明、刘国建给日本索佳公司上海代表处发出一份电传。主要内容是:我们在检测仪器时,发现你们生产的全站仪存在先天设计问题,这一问题足以认定该系列仪器为劣质不合格仪器。请你们尽快:1.与我们直接联系,掌握事实真相;2.停止仪器在我国市场销售,返厂处理后再销售;3.向我方支付合理的咨询费;4.调查出现错误的事实真相。当日下午,日本索佳公司上海代表处负责人鸭志田裕通率有关技术人员一行6人来到叶晓明等处测量仪器馆检修室,了解和协商电传情况。在双方并未签订技术咨询合同情况下,叶晓明等利用新的检测方法进行了演示,告知了SOKKIA100系列全站仪存在的设计错误,并提出了改进方案。索佳公司在谈判中了解到新检测方法,并发现了其产品确实存在内在缺陷与改进方案。2月11日,叶晓明等就我国从日本进口的由日本索佳公司生产的SOKKIA100系列全站仪存在的设计错误,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实了叶晓明等的检测结果,并停止了索佳公司SOKKIA100系列全站仪的进口许可。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监督之下,索佳公司根据叶晓明等建议进行了技术改进,召回原产品,为用户免费更换新版ROM芯片,并于4月22日在《中国测绘报》刊登关于全站仪更换ROM的通知:经查明,旧版机种的测角部分软件,在天顶距269°41’00”至270°19’00”区域的范围(除去270±20”范围)时,未采用设定的改正数补偿值,索佳公司希望用户尽快拥有新版软件。嗣后,索佳公司重新获得在中国的进口与销售许可。2000年4月14日,日本索佳公司社长平野元次郎给叶晓明、刘国建的一份函中载明:“今年1月18日,本公司上海代表处收到两位先生的传真,我相信传真中汇集了两位先生表达的真意,也就是说指出了本公司SOKKIA100系列全站仪软件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还向我们提出了善意的改正意见”,“对像100系列全站仪存在两位指出的问题,如果没有两位先生的指正,我们还不会认识到问题之所在”,“想必两位先生已经听到目前我公司已在着手对软件进行修改”。但是,索佳公司没有就叶晓明等表达的要求支付咨询费的事项进行明确回答,也没有支付任何费用。2001年9月1日,叶晓明等以索佳公司侵害其技术成果权为由提起诉讼,主要请求事项为:1.判令索佳公司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2.判令索佳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