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我国政府投资法制建设几个问题的探讨

  (五)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各项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步骤、顺序及其法定要求,它既是投资进程客观规律的反映,也是各个投资主体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对于保障投资取得预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重要意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一般按照下列几个步骤和顺序进行:提出项目建议书、进行可行性研究、进行设计、组织施工、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等。 
  (六)政府投资监督制度。政府投资监督是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依法对投资主体执行国家投资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政府投资资金大、涉及面广、周期长、与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为了治理投资活动中存在的重投资轻管理、投资效益低下、部门协调不够、贪污腐败严重等问题,应当健全监督制度,采用多种监督形式,加大监督力度,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整顿投资市场秩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投资各方利益。我国的政府投资监督制度应当包括立法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和社会组织监督等形式。 
  (七)政府投资法律责任制度。政府投资法律责任是政府投资主体因其实施的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是政府投资法实施的基本保障。只有确定和健全法律责任制度,政府投资管理制度和各项规范才具有约束力。针对我国目前投资秩序混乱、投资法规不健全、投资软约束等弊端,应当综合运用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多种形式,增强政府投资法律制度的刚性。 
  五、我国政府投资法的存在问题及其完善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的发展,我国政府投资法也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但与建立完善的政府投资法律体系的目标尚有很大差距,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缺乏政府投资基本法。我国至今尚没有制定一部有关政府投资的综合性基本法律,甚至连一部综合性的行政法规都没有,调整政府投资关系的法律规定分散在《预算法》、《农业法》和国务院有关投资的规定等相关的部门法律法规中,导致政府投资法制系统性、科学性不强,法律的协调性不够。二是立法层次不高。我国有关政府投资活动的主要规定是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章,权威性不强,法律规范冲突难以避免。三是存在立法空白。有一些政府投资关系特别是有关投资权限、投资规模、投资范围等政府投资体制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较多采用的是政策调整方式,法制化程度不高。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