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研究方法的反思
或许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并没有一种或几种方法能保障结论的有效性和正确性。相反,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盛行的主要是一种方法论上的虚无主义,这种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困境,作者的某些作品无疑也会遇到。这里姑且对这次作品采用的研究方法作一反思,以使其论证和结果更为清晰。
(1)研究方法与解释学方法
哲学解释学(hermeneutics)在中国社会科学界非常流行,可以说是中国哲学界对当代西方哲学回应最快的一个领域。这方面的译著、介绍性著作可谓汗牛充栋○17。这里仅讨论与有关的部分。
在我们看来,哲学解释学对社会科学最重大的贡献在于,它强调理解的历史性、创造性、主体性与实践性,使人们从社会科学研究的真实性、客观性的迷梦中惊醒过来。
哲学解释学是对休谟以来的经验事实/价值判断二元模式的强烈反对,它把各种历史的、文字的文本(一译本文,text),作为社会存在、历史经验、社会生活方式的表达,而认为其意义不应由注释学、训诂学去诠解、注释。伽达默为此提出了一系列的概念, 如前见、历史效果(一译效果历史)、视域等概念。他认为“理解其实总是这样一些被误认为是独立的视域的融合过程”[20](6页)。理解总是发生在一定的处境下的,这些处境包括理解者本人的知识结构、思维定势、爱憎好恶等属于理解者本身的东西,理解者本人的这些前理解必然会影响到他对研究对象的理解。视域又是由前见构成的,它限制着认识者观看的范围。同时,视域又是活动的,在不断地形成,理解即视域融合过程,意味着不断的反思。
正是前理解与视域,使伽达默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我们的整个研究表明,由运用科学方法所提供的确实性并不足以保证真理。这一点特别适用于精神科学。”[21](183页)
由此,伽达默摧毁了研究者的中立、客观的立场假定,这种假定被认为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著名法学家弗兰肯的格称之为“认识控制”(cognitivecontrol),其特征是“形成主义的秩序化和标签化以及对于经常是从有限的资料中胡乱地收集来的信息所进行的一种种族主义的解释”。如果说弗兰肯的立论主要是针对西方中心论,针对普适的真理的话, 福柯则开始针对所有类型的知识,他提出了“求真意志”这一概念[22](222页)。他的研究表明,起作用的往往不是知识本身,而是隐藏于知识背后的求真意志。阿根廷著名作家博尔赫斯的“先期热情,神秘忠城”一语也表达了相同的观点。
所以,在我们的研究中,一个不可避免的难题是,如何尽量保持研究结果的有效性,不至于用自己的成见将研究对象误读。尼采认为一切结论都是预先塞进研究对象中的,这句话的确有一定道理。但问题是我们还需要研究。从伽达默、福柯到布迪厄,这一问题都只是悬而未决的。我们认为,最好的方法还是坚持胡塞尔的名言“回到事实本身”,让事实说话,这样得出的结论也许会更有说服力一些。
(2)比较方法的局限与超越
本文研究的对象是传统与现代法院及中国法院制度的现代化问题,比较方法的运用是必然的。但比较方法存在的难题最为明显的是比较对象的深度与广度问题。
著名比较法学家格拉斯费尔德(Grossfield)举了这样一个例子,即对“圈出”(field out)与“圈入”(field in)规则的研究[23](第12章)。实际上,在对法院进行传统与现代的比较中,我们会遇到这一问题。也就是说,我们对法院的研究主要还是针对法院本身来作的,在这种研究结构中,法院是与其他社会制度隔离开的,应该说,这种研究是片面的,但是,这种片面是极难克服的。这主要是因为资料原因,也与研究者的知识结构、所处的位置、立场有关。比如说在讨论历史上某一时期的法院时,我们只能通过史料去分析,而不可能置身于当时的情境中。可见,比较法的弱点,其实也正是本文的弱点。尽管如此,本文仍将努力通过历时的(diochronic)的共时的(synchronic)比较,尽量揭示法院存在及运作的广泛社会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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