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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群众进法院:司法的职业化与民主化

  冲突的第二点在于旧法人员“只会坐堂问案”。在旧法人员看来,“坐堂问案”是“司法的消极性”的必然要求;但在董必武院长看来,其与马锡五式的田间地头办案,与人民“打成一片”式的司法方式格格不入。它反映了司法的“辩论主义”与司法的“职权主义”之间的冲突。两者之间失衡,人民对司法难以满意。
  冲突的第三点在于旧法人员“写些冗长陈腐的判决”。按照现代司法理念,“写些冗长陈腐的判决”有时是必要的,是判决必须析理的具体体现。但近年来,司法改革的程序正义诉求在实践中,变成形式正义的比拚。法院的判决越来越长,对判决书质量的评比,有时演变成判决书长短的评比。“冗长陈腐的判决”陈渣再起。司法理性主义蜕变成司法形式主义。
  以上的冲突表现为职业法官的司法理念与人民政权的司法理念的冲突,其背后则是司法的职业化与司法的民主化之间的矛盾。职业法官的职业理念与人民大众的大众需求之间不相吻合。人民政权希望进入法院的人民大众能够改造这些职业法官,而这些职业法官则“到处散布反动的旧法观点,起着很不好的影响”,试图改变人民。一些立场不坚定的人民“作了他们的俘虏。甚至不少老干部堕落蜕化,贪赃枉法,违法乱纪,致使我们在政治上与工作上遭受严重的损失。”
  冲突的结果是旧法人员几乎全部出局,都成了旧政权殉葬品。在这些死守着旧法观念的职业法官黯然退出历史舞台之际,人民群众纷纷进入法院。司法的职业化让位于司法的大众化。
  人民群众进法院,是基于人民民主这一朴素的政治思想。人民政权必须让人民当家作主,法院当然也应当由人民当家作主。为了从组织上保证司法的人民性,新的司法干部主要来源于:(一)骨干干部,选派一部分较老的同志到法院担任领导骨干;(二)青年知识分子;(三)五反运动中的工人店员积极分子;(四)土改工作队和农民中的积极分子;(五)转业建设的革命军人(包括一部分适于作司法工作的轻殘废军人);(六)各种人民法庭的干部,工会、农会、妇联、青年团等人民团体帮助选拔的群众积极分子。董必武相信:“只要我们面向群众,依靠群众,那么我们不仅不会感觉到司法干部来源的枯竭,相反倒会使我们获得丰富的干部源泉,并更加纯化我们的司法机关。”
  人民群众进法院,是试图用“换血”的方法,解决国民党职业法官的官僚腐败问题,即用“人民”这一新鲜血液,替代职业官僚。但人民一旦成为职业官员,如何防止人民官僚化,防止这些新生力量成为新生贵族,并进而成为新兴的官僚阶层,就成了人民政权最大的难题。对这个问题,毛泽东早有考虑。远在延安时期,在回答著名的民主人士黄炎培所提的,共产党如何解决政权更替的难题问题时,毛泽东就颇有信心的回答,共产党人已经找到了解决这一问题的答案——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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