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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法上的飞地问题

论国际法上的飞地问题


薛理禹


【摘要】本文以国际法上的飞地问题为核心,重点论述飞地的成因,发展,管辖及争端的解决等内容,结合以具体事例,探究国际法对这一现象的理论依据,详细介绍加里宁格勒飞地之争端及解决,突出个人观点。
【关键词】飞地  领土
【全文】
  打开世界政区图,如果仔细阅览的话,我们不难发现一个奇特的现象,那就是:一些国家的小块领土游离于本土之外,被其他国家从本土割离出来,这就构成所谓“飞地”。
  “飞地”(enclave),是国际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法学辞典》是这样定义的:“指一国位于他国国境之内不与本国毗连的领土。”(1) 通俗地说,便是一国的土地“跑到”另一国的国土上。迄今世界上飞地为数不少,较著名的有:加里宁格勒飞地、荷兰境内属比利时的巴尔列—赫尔托格、位于法国境内属西班牙的利维亚、摩洛哥境内属西班牙的休达、梅利利亚、英占直布罗陀、美占关塔那摩等,此外还有数十个较小的飞地星罗棋布地遍布全球。
  由于飞地是国际法领土管辖中特殊的地理实体,有相当复杂的历史成因,涉及微妙的管辖权的行使。主权国家对飞地的管辖本属内政,但有时又不得不涉及他国利益,如果处理不当,可能造成相当严重的后果,不时会发生震动世界的事件,故值得世界各国特别而普遍的关注。
  飞地的成因无非有两种,一种是所谓“自然形成”的,另一种是外来势力强加而造成的。前者属于正常的飞地,后者属于侵略性的飞地(2)。
  在距今久远的年代,国境线没有明确标界,现代意义上的边界确定、边防管辖、国籍、关税制度等在当时均是闻所未闻的。和平时期两国人民往往混杂而居,自由往来,一旦后来要按照自然地形确定国界,难免出现“一刀切”的情况,将甲国居民聚居地划入乙国国界内——这与中世纪西方国家公认的“属人主义”管辖原则是相矛盾的。况且总有一部分人不愿放弃家园,又拒绝异国统治,于是往往成了边界悬案。最后,两国间通常经过协商形成这样一种情况(这在近代中欧是极其普遍的),即是一国政府保持对国境线外的“飞地”的主权,行使对该领土及其上的一切的合法有效的管辖。巴尔列-赫尔托格飞地、利维亚飞地、阿曼的穆桑达姆半岛等皆属这一情况。它们由于源自古老习俗,经过长久的历史与处在和平协商所达成的协议的支配下,一般不存在主权之争。唯一的问题在于,由于飞地与主权国本土之间被隔断,主权国行使管辖权必须假道而过,这就牵涉到源于罗马法中的“地役权”问题。“地役权”(servitudes),指“when territory belonging to one state is, in some particular way, made to serve the interests of territory belonging to another state.”(3) 即指一国为实现本国利益在一定条件下涉及到的在他国领土上的权利。国际地役的构成要件包括:(1)依条约而产生(2)主体只能是国家(3)客体是国家领土(4)为他国的目的或利益服务。(4) 国际地役一般分为积极的地役和消极的地役两种。有的学者还认为,积极的地役的要素是“容忍”,而消极的地役的要素是“不作为”(5)。 主权国为实现对飞地的管辖权完全有理由取道他国领土,对方也完全有责任为该国提供合适的通道并保障其过境权。而前者也须像《海洋法公约》中的关于领海通过所规定的“无害通过权”原则那样,“连续不停地迅速过境”,从而不对后者的领土主权及固有利益造成危害或干涉,并也有义务偿付合理的费用。例如孟加拉国插在印度的丁—比卡飞地,两国间约定的协议是:印度每年向孟加拉国开放一条长186米,宽85米的通道以便沟通;而孟加拉国向印度每年缴纳一“塔卡”(银币名)的象征性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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