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和相应司法解释规定的原则性,造成提起附带民带诉讼的实际操作难。表现在提起范围上,法律规定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犯罪侵害的案件。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在对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的界定上出现许多新的情况。如对国家控股企业财产遭受犯罪侵害的案件,检察院应对哪些财产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就值得研究。其次,法律对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在何种受损程度上方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谁来提出执行申请等问题,都未予明确。第三,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中,如何处理受损单位与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也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此外,在国家、集体财产受损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中,由于涉案金额一般较大,难以对被告人执行,而出现“法律白条”的现象,对此应如何解决,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未予明确,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项工作的开展。
二、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必要性研究
据统计,从1982年到1992年,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损失大约高达5000多亿元①,这其中就包含因犯罪造成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损失的情况。实践中,不少造成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刑事犯罪案件,由于各种原因而无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使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因此,建立有效的维护公共财产的程序机制,在当前形势下已日显其必要性和紧迫性。
对此,一方面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已明确检察机关是提起此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主体;另一方面,从历史上考察,早在1939年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就规定了检察长“为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第3条第6款和《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例》第2条第6款也规定: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公益参与有关社会和劳动人民利益有关之重要民事案件及行政诉讼。因此,检察机关就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受损案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有法律依据和历史传统的。
其次,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体现了无救济即无权利的原则。该原则作为法治主义的最高信条之一,要求对所有合法权利都预设、提供充分和合理的救济,而不论这种权利属于个人性质、集体性质还是国家性质的利益②。因此,检察机关就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受损案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体现了对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有效维护。从某种意义上说,也体现了公平正义的诉讼价值,因为人民利益是社会主义正义的基础,社会主义正义是人民利益的观念化、神圣化①。因此,检察机关维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过程,也就是维护公平正义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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