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随想(二)
张树军
【关键词】法治
【全文】
对政府机关依法行政的几点思考
公务员本身被行政机关侵权或被领导侵权,找上级打官司,代价常大于受到侵害的利益,这种虚设的救济制度,有还不如没有。行政监察的低效、软弱是被实践证明了的。上级违法下级有权不执行命令,下级只有相对服从上级的义务,而不是绝对服从。现实中,依法办事往往远不如服从权力来的高效和顺利,对人民负责远不如对上级负责来的容易,最后的结果常常是没有掌权者真正对人民负责。这也是为什么我们的现实中所谓的公仆成为民众老爷的重要根源所在吧?这与内部行政侵权没有引起法律的足够注意,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没有完善的司法救济制度关系很大。因为,没有内部行政立法的健全,外部执法公正也无从谈起。内部侵权与外部侵权都应获得司法的救济,这是必须遵循的基本法理。
那么,我们的依法行政的发展何时与社会的发展同步?为民服务何时变为执政者的法律义务?行政机关内部建设如何才能加强?司法的权威何时在国家机关内部建立起来,是当代行政法制建设不容回避的问题。这说起来也是可笑的事情,普通民众又何时会相信政府的执法呢?这恐怕也是中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巨大困惑。国家利益、社会公益是个体化私益的集合,私益与公益不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从根本上说,没有私益就没有公益。代表公益、私益关系平衡的
宪法是静态的,行政法是动态的
宪法,没有健全的行政法,
宪法寸步难行。所以,依法行政是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之一。而法治要求依法行政首先是限官,其次才是限民,以保持官民之间的一种平衡关系。若坚持依法行政,我想,首先是要确立司法独立,国家机关的权力对等、地位平等、在
宪法中没有绝对至上的法治主体。司法不独立,没有司法的权威,就不会有法律的权威,也就不会有彻底的依法行政。其次,依法行政决不可把人看作物,可以量化管理,但不可走向极端,必须尊重每个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个人)的特殊性,重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心理、必须是人性化管理。第三,必须严格限制行政立法权,行政立法限于执法的程序问题,而关于公民实体利益的问题只能由立法机关进行立法。对行政立法的立法监督、司法审查是必要的。第四,必须严格限定行政自由裁量权,实施严格的内部责任制。第五,非领导职公务员享有独立职权,职权法定,各负其责,是法制的必然要求。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地位、权力保障是依法行政的关键。第六,依法行政要求行政相对方与行政管理者地位平等,权利对等。如果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实施法外管理,则公民有拒绝接受管理权,行政专横、压迫行政管理相对方是反法治原则的作为,对这种不法的政府管理,民众当然有权对抗。最后,健全的行政法治内部应制约滥用权力实践的发生,使行政复议及时处理,加强行政监察,积极防范,而不是事后的追究责任或补偿,补偿往往于事无补。同时,健全行政侵权司法救济程序,受到侵权者必须可以得到司法的最终救济。滥用行政权力,破坏了政府的威信,破坏了法律,破坏了公民的法治信仰,最终破坏了民众的自由幸福的生活。
人治国家需要人才,但完全包容庸才。我国的政治体制从古至今,始终包容大量的庸才,甚至使高素质的人才毁于体制内,人才往往不但发挥不了作用,反而可以祸国殃民,这种体制的弊病在体制内是无法根除的。传统体制造就大量不健康的双重人格的官吏,而不是心地善良、单纯、执法公正的公仆。为官者为了所谓的政绩,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祸害百姓,其实是为了谋取私利。这是违法乱纪,谈什么功劳?而实事求是、敢做敢当、求真务实者遭殃,顺从唯上者平步青云、升官发财。法治社会需要人才,而且本质上是不包容庸才的。法治的社会,守法是执政者的第一义务,依法办事就是为全体公民服务。而压迫民众,侵犯人权等等行为严重背离依法行政的本质要求,绝不应是执政者的行为,否则,执政者立即走向反法治的道路,就丧失了执政权力的基础,背离了执政的目的,不会为民众授权,国家机关也永不应再用这样的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