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史洪学等人找到了辽宁省人民政府。此时他们承包的土地早已经被强行征用,他们只希望辽宁省政府就补偿标准给出一个公平的裁决,使他们能挽回损失。
2003年1月7日,史洪学等人先来到辽宁省政府法制办申请裁决,但法制办告诉他们应该由国土资源厅做出答复;史洪学等人到了国土资源厅,又被推回法制办。如此反复几次,史洪学等人实在不堪劳碌,便准备起诉辽宁省政府“行政不作为”。在沈阳市中级法院尚未受理案件的时候,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受省政府委托受理了史洪学等人的裁决申请。
2003年12月4日,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做出的书面答复声称,征地是国务院批准的,辽宁省无权裁决。原来,史洪学等农民遭遇的征地行为是整个沈阳市2001年度城市建设用地方案的一部分,此次征地总计涉及土地306.2321公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5条的规定,征用“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要由国务院批准。显然,沈阳此次征地,是得到国务院批准的。按照《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条“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的规定,这意味着史洪学等人只能到北京去讨说法了。
牵连国土资源部
为了证明此次征地是由国务院批准,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向史洪学等人提供了国土资源部作出的《关于沈阳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国土资函〔2001〕559号(以下简称“559号批复”)。问题是,“559号批复”上盖的是国土资源部的公章,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国务院有过批准征地的行为。“这时,我一下意识到里面有很大的问题。”此案的律师陆光告诉《财经》。由于没有证据证明批地是国务院作出的,2003年12月27日,陆光代理史洪学等人向在“559号批复”上盖章的国土资源部提出裁决申请。“我们是明知不可为而为。法律有明确规定,国土资源部不应该是批准征地机关,自然也无权裁决。但我们也只能试一试。”陆光告诉《财经》。正如陆光预料,裁决申请提出后近两个月,国土资源部毫无反应。2004年2月17日,史洪学等人进京向国土资源部询问裁决申请的受理情况,国土资源部信访办主任明确答复说,国土资源部不能代表政府作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