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婚姻法》用了六个条款对重婚作出了规定。
3、《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
5条规定:“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如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
4、《
婚姻法解释(一)》第
7条、第
8条、第
9条、第
13条、第
14条、第
15条(相关条款内容略)对无效婚姻的程序制度和实体内容作出了规定。第16条规定:“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5、《
婚姻法解释(二)》第
2条、第
3条、第
4条、第
5条、第
6条对无效婚姻的宣告的程序问题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