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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中法律正义的“演出”

  法官:维持行政官决定。
  “情景一”中立法者和法官,出现了冲突性的演出,证明法律正义的“剧本”写作,存在严重的问题。它会导致社会受众,即与本案无关的社会角色,对立法者和法官角色权威和社会魅力,产生怀疑,甚至不再期待“法律正义演出”的重复性生产。
  (情景二)
  原告:……
  被告:……
  律师:……
  证人:……
  法官:宣告休庭。
  (幕后:
  法官:请对本案指示。
  不明身份者:我意此案如此判决……)
  “情景二”中的法官和不明身份者在幕后的演出,损坏了法官在社会戏剧程式中的角色地位,导致法律戏剧的角色出现了混乱。这种情节导致法律正义不是一种连贯性的“演出”,破坏了法律正义是由法官一气呵成的、社会文化条件下生成“正义”的内在品质。连贯性演出,产生社会文化产品,如书法艺术作品的一挥而就--那种断断续续的描摹,写得再好也不叫艺术,法官不能自治的判决,再“公正”也不是法律的社会文化产品,法律正义是法官自为自治的社会表演过程的产物。法律正义是连贯性的“演出”,它发生在会共同剧场,需要必要的受众,接受法律正义的“剧本安排”。如果剧本是杂乱的,演出是非连贯的,必然受众对法律戏剧情节产生哄笑、退场、私议等等“受众反应”。饱受哄笑、退场、私议等等“受众反应”的戏剧,是戏剧安排者的失败。中国足球联赛与许多法律戏剧一样,同样因为缺乏演出的连贯性,受到社会受众的排斥。当足球运动员不能按照竞技原则安排自己的行为,消极比赛,或者随时关心其他场次情况来决定比赛行为,担当其他经济赌博角色,它就丧失了自身角色的正义,最终导致失去比赛自身的正义――社会共同剧场的参与者,必然对失去角色认知的社会戏剧,失去兴趣,进而采取排斥态度。
  社会戏剧在社会有机组织中吸引力的下降,是社会共同剧场结构消弭的原因。从剧场效应分析回归到社会学的社会整合视角,我们不得不认为,法律戏剧的演出失败,对“社会”的影响很大,这种影响大于对法律当事人自身的影响――它涉及到社会共同剧场安全问题。关注法律运作的社会影响,是法律制度、文化得以保持社会承认的重要事务,是生成、维系“法统”的必要行为。法统和法律传统总是在法律正义的连贯性演出中形成的,而法统和法律传统的丧失,总是社会演出不断失败的结果累积。
  法律正义的戏剧,是“社会”中十分重要的戏剧,此种戏剧和社会中发生的权力支配剧作、经济竞争和成果分配剧作,是社会戏剧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戏剧的独特性在于,它可能在规范、简洁、明快的剧本基础上,由较高质素演员,按照固定演出节奏和程式安排,按部就班达到受众的观赏高潮。这本来就是法律戏剧优于其他戏剧的一个特征,克服了权力戏剧和经济戏剧演出中的“结果不确定性”。如果法律剧场能够在一个好的剧本剧本基础上,由好的演员演绎,总是“好戏”不断,断不至于向权力和经济戏剧那样,一不留心就整体演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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