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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杀富济贫”看税法的基本功能与基本原则

  无论是根据“能力原则”还是“受益原则”,富人都应该比穷人缴纳更多的税收。因为富人比穷人所享受的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的数量和质量都更多一些,富人承担税收负担的能力也比穷人强,因此,富人多纳税,穷人少纳税在理论上是公平合理的,在实践上,也是目前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
  在凯恩斯主义以后,世界各国政府普遍放弃了“夜警国家”的理论,不再仅仅充当“守夜人”的角色,而是充分运用各种宏观调控手段干预经济运行、推行各种社会经济政策,由此,税收也被当作一个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来推行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因此,现代税收与税法的基本功能已经不仅仅局限于提供财政收入,而广泛扩展到分配收入、配置资源和稳定经济等诸多方面。因此,在综合考虑税法的多种功能的前提下,对于是否一定要强调富人多纳税就不一定了。如在为了缩小社会收入分配差距、保持社会秩序稳定之时,就可能提高税率,增加免税额和扣除额,从而达到富人多纳税,穷人少纳税的效果;但是如果税率过高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即税率进入了“拉弗曲线”的阴影部分,就应该减税,世界各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减税浪潮就是这一理论的应用。在减税的过程中,主要受益者是富人,而不是穷人,而且随之而来的是社会保障支出的大幅度降低,因此,相对来讲这就是一种“杀贫济富”。
  现代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税收法定、税收公平、税收效率以及社会政策原则等。税收法定原则强调税法的制定与修改,特别是涉及诸如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税目以及减免税等基本税收要素的事项应当由法律来规范,而不能由行政法规来规范。也就是说,是否征税、如何征税要由人民说了算,而不是政府说了算,更不能由少数官员或者学者说了算。因为税收来源于人民,人民是纳税人,纳税人有权利决定与自己有切身利害关系的事项。人民立法也不是随意立法,而应该遵循一些实质性的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税收公平原则。即税收立法应该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能力来分配税收负担,应该考虑纳税人之间的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前者强调具有同等税收负担能力的人应该缴纳相同的税款,后者强调具有较大税收负担能力的人应该缴纳较多的税款。在现代国家,税法为了履行分配收入、配置资源、稳定经济的功能,还必须遵循税收效率原则与税收社会政策原则,即税法的设计应该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应该有利于提高税收自身的行政效率,应该有利于推行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
  从税法的基本原则来看,富人是否应该多纳税要由人民说了算,要遵循纵向公平原则,要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要有利于推行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就世界各国税法改革的实践来看,富人纳税数量显然要高于穷人,这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就每一次具体的税法改革而言,就不一定每次都让富人多纳税,有的税法改革则是减轻富人的税收负担,因此,是否应该主张富人多纳税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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