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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可乐观的预期——— 我看《国家公务员法草案》

  其四、目前急于出台公务员法可能会使人事制度的改革支付巨大成本。根据统计,我国目前共有公务员约500万人。在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寻求到科学定位与平衡之前,通俗说政府应有多大、社会应有多广在没有从理论到实践有一个成熟的解决定案前,匆忙出台公务法既可能阻碍人事管理腾挪的空间,又可能使我们在整合庞大的公务员队伍时,负出超量的经济成本。因为法律规定的公务员的物质保障和身份保障,政府不予兑现,会使执政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大打折扣。
  其五、不能过高估计人的理性能力,因而也不能对立法的“创世”能力有太过浪漫的预期,立法要尊重本土性资源。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阶段,中国公务员是以品位分类为基础的,即以人为中心,特点是能上不能下。本次公务员法草案改为以职位分类为基础,其特点是以事为中心,因事设职,强调的是职位的权责而非担任职位的公务员本人,待遇跟着职位走。在以职位分类为主的公务员序列中,一个人在担任领导职务时享受与该职位对应的待遇,一旦离开这个职位,则变成一个普通的公务员。在中国的吏官文化中,人们一直是把官职本身与一定地位荣光和物质利益享受相关联的。马克思也说人的一切活动都是以利益为中心的。尽管我们有理由要求每个官员有崇高的共产主义觉悟,但我们也不能忽视他们具体的利益要求。如果对公务员的管理完全忽略“论资排辈”,不讲品位分类,那么就很难避免另类“五十九岁现象”。还有,制度如果不是“咸与维新”,单个制度的创新则只能产生细节之变的力量。所以有人以为公务员法草案关于引咎辞职的制度安排,会完全裁汰冗员,改变国家机关人浮于事、敷衍塞责的现象,那也未免太过乐观。引咎辞职通常只适用于人大或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政务类公务员。而对此类公务员的失职、渎职问题,我们现行的制度安排中已经有人大的弹劾、罢免制度,有行政监察制度、有公民的控诉制度,但由于种种原因其运行实效不尽人意,因此引咎辞职制度到底能起多大作用,值得我们拭目以待。何况该项制度的实行,还需要诸多制度的配套才能发挥作用:如关于“咎”的评估调查制度,关于不当归咎的救济制度,以及依法处理的程序制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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