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可乐观的预期——— 我看《国家公务员法草案》
秦前红
【全文】
二00五年我国立法的一项重大议题是关于《国家
公务员法》出台问题,虽然其草案的起草已历经四年且数易其稿,但其是否能够如期降生,我心理未免会打个问号。
尽管草案的内容并没有向全社会公布,参与起草的人不知是保密的需要还是维持消息霸权,面对媒体也只是半吞半吐,吊足了国人的胃口。但我们还是可从媒体报道的只言片语中,找寻到一些关于该法的蛛丝马迹。由是观之,所谓中国立法的民主化,在许多情况下却是口惠而实不至。
中国现行的人事干部制度已行之久远,自建国以来就一直沿袭民主革命时期建立的干部制度,其中还部分仿鉴了前苏联的干部管理体制。在特定的历史时代它曾经历史性的发挥过作用,但当世事变迁尤其是中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后,它的不合时宜已是显而易见的了。在当下中国这个政治、经济、文化强烈转型,可以说经历“近百年未有之变革”的时代,一部
公务员法要承载舆论所要求的那么多宏大使命,是否令其有不能承受之重。
该法摈弃过去对不同的职务类别分类管理、分别立法的传统,企图把现行我国接受国家财政供给的机关人员融于一炉,全部纳入该法的归制之中。它将公务员划分为四类:行政执法类、司法类、专业技术类和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主要包括工商、税收、技术监督、公安等系统,司法类指的是法院、检察院系统的工作人员,专业类是指在机关中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人员,综合管理类指的是以上几类之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并且这部法律对公务员的界定不仅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的干部,党委系统、民主党派系统、立法系统、司法系统等国家机关的各种人员将全部包括在内。这种做法到底是达到了统一管理、分类清晰的目的,还是将问题弄得混乱不堪,一地鸡毛?
其一,立法技术层面的巨大难题。一部完善的法律通常包括原则、规则、权利(权力)、义务(责任)等部分。原则是要统摄整部法律的始终的,而要达致这一目的,就必须要有调整范围的特定性和调整对象的相对一致性,必须要有对调整对象的科学分类。而根据以上的背景材料介绍,
公务员法草案事实上是把不能兼容的人事类别进行了强行捆绑,这会造成该部法律一旦出台,就因其具有实施上的不可操作性,而只成为一部仅具装饰一样的纸法。将国家管理人员分为立法、司法、行政三部分,并不是某位先人的一时冲动,它实际上是人类在问题意识关照下,解决问题的规律性总结。美国制宪之父麦迪逊就说过: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开,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基本要求;让三者相互独立,则是保证它们分开的基本要求。为什么不对法官采取反复选举的做法呢?因为,这会引诱法官到议会去耕耘人际关系,用不适当的手法讨好议员,结果,弄得议会既是法律的制定者,又是法律的解释者。同样的道理,行政官如果依赖议会,就会把议会弄成既是法律的制定者,又是法律的执行者。他还说行政与司法的主要差别有两个方面:一、维护集体利益和安全的权力,属于行政的比属于司法的多;二、行使行政权,比行使司法权留给个人思考和意志的余地更大。如果第二点证明:在行政过程中建立一套精确的规则,比在司法过程中更难,从而构成反对行政终身制的理由;那么,这两方面就证明,行政权与立法权联合,比司法权与立法权联合,更加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