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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视“司法人性化”——访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

  公正、谦抑、人道是现代刑法的价值目标,司法人性化与执政以人为本的理念是相通的,司法也应当以人为本。
  司法人性化更有利于预防犯罪
  记者:但现在实行的这些司法人性化的措施,是否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刑罚的威慑力?
  陈兴良:刑罚的人性化肯定会减少刑罚的威慑力。但问题在于,任何刑罚的威慑力都要受到当时的制度逻辑的限制。在封建专制社会里,可以去追求这种非常残酷的刑罚效果,以增加刑罚的威慑力。但在我们现代文明制度中,不允许超出现代文明所允许的限度来追求刑罚的这种威慑力。虽然产生威慑效果是刑罚的目的之一,但我们现在要强调手段的合理性。过去强调目的合理性,认为只要能达到威慑效果,就可无所不用其极,这是以目的合理性来证明手段合理性。如中国古代的法家,主张以刑去刑、以法去法,主张只要达到消灭刑罚的目的,无论怎样残酷的刑罚都可施行。目的合理性在任何社会没有变化,但手段会发生变化,我们现在强调手段合理性,不能为了追求威慑犯罪的目的,采取任何手段。我们不允许采取残酷手段来达到威慑犯罪的目的。
  古代社会没有其他方法来更好地防范犯罪,只好单纯地依靠刑罚进行威慑,因此刑罚严酷。但在现代文明社会,人们对犯罪的认识更加深刻和科学,可以有更多的方法来防范犯罪,不再单纯地依靠残酷的刑罚来威慑犯罪、预防犯罪。更为重要的是,刑罚的威慑从来没有从根本上能预防犯罪的产生。其一,老子说,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其二,追求刑罚的残忍化效应,主观上是想通过残忍威慑犯罪,但随着残忍度的增加,它的边际效用会降低。长时间使用某种严酷刑罚,其效果会急剧下降。第三,正如孟德斯鸠所说,如果一个社会经常用残酷的刑罚,就会使民心也变得很残忍。老百姓对残酷的东西就视而不见,麻木不仁,更容易去犯严重的犯罪。而在一个平稳的、刑罚轻缓的社会中,很轻的刑罚就可能使人们的心灵产生很大的触动,也就可能发挥制止犯罪的作用。事实证明,残酷的刑罚并不能达到威慑犯罪的作用,而恰恰通过一些人性化的、尊重人的做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犯罪人感到人性的温暖,从而能够幡然悔悟,悔过自新,这是一个预防与制止犯罪的更好办法。
  提倡司法人性化不能遮蔽更深层次的问题
  记者:现在各地出台了不少司法人性化的措施,大多是自发进行,这是否可能造成法制的不统一?
  陈兴良:应该说有这样一个问题,现在各地推出的司法人性化措施是自下而上进行的。这些做法本身当然应该值得肯定,但是也不免会造成一些混乱,可能导致法制的不够统一。在总结各地司法人性化改革举措的基础上,有关部门应当做出一个统一性的规定。有些应该上升到法律层面,通过立法加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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