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视“司法人性化”——访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
宁杰/陈兴良
【全文】
司法人性化是现代文明司法理念的体现
记者:近年来,各地司法机关相继出台了一些使执法活动更显人性化的措施,如提押被告人时使用头罩,对在押人犯不强制剃光头等,这些措施获得了社会的好评,有人甚至将2003年称为“司法人性化年”。您对这些措施如何评价?
陈兴良:“司法人性化”是指司法机关要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和尊严,在司法活动中体现对人性的尊重和关怀。除了上面提到的措施外,它还包括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改进死刑执行方法,以及在判决书中不再使用以前那种严厉谴责、有辱人格的提法,如“狗急跳墙”等等。
这些改革举措值得称道,但更应值得关注的,是其所折射出来的司法理念上的重大变化。过去我们把司法看成一种专政活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专政的对象,在这样一种政治话语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被彻底否定的对象,因此,他们的人格也同时被否定,致使其权利被漠视。如果强调对他们的权利保障,就会被认为是打击不力,心慈手软,同情敌人,成为一个立场问题。现在的政治话语则发生了变化,在民主与法治的理念之下,犯罪人虽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他作为一个人应有的尊严还是应受到法律保护。并非一个人犯了罪,就失去了所有权利。作为一个公民,虽然有的权利被剥夺,有的权利被限制,但他仍然还享有其他一些未被剥夺和限制的权利。更为重要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一个人,其基本的人权、人格和尊严,是法律无法剥夺、不能剥夺、而且也不应剥夺的,这正是现代文明司法理念的体现。
在过去的封建专制社会中,司法以赤裸裸的暴力出现,当时的司法活动力图制造、渲染残酷的场面,如死刑公开行刑,并且采取非常残酷的方法,让旁观者受到震撼,感到恐惧,以此使刑罚发挥其效用。当时的刑罚对人的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如耻辱刑,以耻辱作为一种刑罚,并同肉刑结合起来,例如我国奴隶社会中的墨、劓、刖、宫等刑罚,使犯罪人在受到刑罚惩罚的同时蒙受终身的耻辱,而这正是当时统治者通过刑罚活动所追求的,其目的就是要制造恐怖以威慑犯罪人和其他人。这是与当时的专制社会制度相适应的。孟德斯鸠说过,专制的最大原则就是恐怖。恐怖是专制制度存在的基础,国家要制造一种制度化的恐怖,通过恐怖来强化它的能量和力量,否则专制制度就无法生存,这是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一个特点。在专制制度下,这种残忍的、非人性化的司法有其存在的逻辑必然性。在当时的政治话语下,是正当的,符合其制度逻辑。马克思也曾说过,专制制度的最大特点就是使人不成其为人。
所以,我们看司法人性化,不能把它仅仅当做一种司法现象,而要认识到这是一种制度逻辑的体现。现代法治建立在民主与文明的基础之上,我们正在建立现代法治制度,而司法人性化正是从现代民主与文明中推演出来的一个必然的逻辑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