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指出,即便有人站出来声嘶力竭地辩解这场“狼狗咬美女”的动物节目不构成“宣扬暴力”,那么,根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本节目仍然属于“禁播”节目,因为拿凶猛的狼狗来调戏娇嫩的美女,尚可构成《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
22条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之禁止性规定,也可以构成“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之禁止性规定。
可见,一个行为惹怒多个规定,看来这节目确实属于违法节目,应予禁止制作和播放,并应课以相应的法律责任。电视法属于文艺法的分支部门法,其中,电视节目制作和播放是电视立法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内容,所以,电视节目制作和播放应该在文艺法的整体框架下有相应的立法地位。尽管目前我国没有文艺法典或者文艺法通则,缺少对文艺关系的系统性调整,但少量的文艺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已经出台,有关电视节目制作和播放的内容也已经在8年前纳入立法。而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之一,电视节目制作和播放的程序、条件及其禁止性规定已经比较明确了,可是,这家电视台却对这些立法视而不见,公然邀请美女亮相动物节目,让狼狗和美女登台作战,显然是文艺守法意识的淡薄甚至缺失的极端写照。同时,纷至沓来报名担当被咬嘉宾的美女们,也缺乏现代文艺法治观念。不假思索的推出这种暴力节目,有没有想到给观众尤其是未成年观众带来何种影响?国外也有类似带有暴力色彩的刺激性电视节目,有的甚至更为惊险,但当地的文艺法中都有“分级制”,可以禁止一定年龄阶段的人观看,或者是在家长陪同下辅导观看,然而我国现行文艺立法框架下是没有“分级制”的,于是这类暴力节目是被立法禁止制作和播出的。这么说来,在文艺立法本来就十分不健全的今天,如果文艺人再不去虔诚地守住这些法令条规,文艺行为谈何规范?文艺关系谈何润滑?
另外,还让我忧心忡忡的是,执法必严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那么,在这家电视台大张旗鼓地制作这档闹剧式电视节目时,文艺执法者哪去了?在狼狗发疯似的咆哮、美女花容失色地尖叫时,执法人员是充耳不闻?还是背后默许?联想到这里,我禁不住又一次“别有幽愁暗恨生”,泪光又要为我照亮一个不眠之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