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他必须了解佛罗里达州法院没有任何偏见的法官也已经早已认同这个事实,在经过十几年艰苦的司法程序之后,断定事实上夏佛是一个植物人,并且她也不想再这样继续活下去。另一方面,假设联邦法官拒绝下令重新插入进食管——就象发生的实际情况一样,至少他可以欣慰的明白他的决定同州法院法官用良知所感受到夏佛的意愿是一致的,这已经被佛罗里达州上诉法院所认可。这样他可以自信的说没有侵犯
宪法赋予夏佛的权利,除了国会奇怪的干预行为以外,联邦法官可以全身而退,在十二年马拉松式的州法院诉讼之后,在联邦法院也不会再提起上诉。
国会的法案着这样的一个抉择,谁有权指责一个联邦法官倾向于现状而拒绝下达紧急命令重新插入进食管。可以肯定的是,国会指示联邦法官在审理夏佛案时不要考虑州法院以前的判决。但是法官也是人,因此州法院十几年的诉讼事实必定会在法官的头脑中占据一个相当重要的地位,联邦法官在重新认真的调查证据之后会认为,州法院的判决要比自己在处于国会营造出来的感情高压下作出的仓促判决更为妥当,因此,他可能会默认他的那些州法院的同事们所做出的深思熟虑的判决。因为这是可以预见到的人类本性,所以当国会通过它的法案的时候也已经认识到这或许根本就不能帮助夏佛的父母,人类的本性会指引我们遵守州法院的决定,而这恰恰也是联邦法官所作的,联邦第11巡回上诉法院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都拒绝命令重新插入食管。毫无疑问,这场旷日持久的诉讼是一个标志,甚至连最高法院都至少被国会的这种道德危机感所影响。
大体上说,联邦法院的法官们并不想卷入这场混乱的案件,但是国会完全不顾及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了赚取政治资本,它把联邦法院置于进退两难的尴尬位置,使法官们不得不为夏佛的命运负责。无疑联邦法官意识到,这个他们无意追求的责任只会破坏司法制度,正如是否反对堕胎的斗争所揭示的,一旦他们被要求解决一个涉及情感和道德的问题时,联邦法院的声誉就会遭到沉重的打击。此案件的对立双方完全没有调停妥协的余地,因此,司法介入的结果不可避免的会被失败一方指控为违宪,如果是两败俱伤,那么就会加深人们对法院系统的成见。夏佛案并不是国会第一次玩弄权术,以联邦法院的名誉为代价来换取政治利益,在得克萨斯州诉约翰逊一案中,最高法院推翻了德克萨斯州关于禁止焚烧美国国旗的法令后,国会又迫使法院通过了几乎一样的联邦法案,即使它明明知道这个法案也注定会被推翻。最近,在法院推翻了内布拉斯加州Stenberg v.诉Carhart,一案中关于后期堕胎(partial birth abortion)的禁令后,国会又通过了一项显然违宪的联邦法案,将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彻底抹煞。这个烫手的山芋很快就被抛到的最高法院的手中。所以如果你不喜欢最高法院的判决,特别是那些意料之中的裁决,那么罪魁祸首不在于法院,而在于幕后操纵的国会。联邦法官不喜欢这种带有强烈政治和感情色彩的立法,因为这些法案强迫他们做出迎合选民但显然违宪的判决。我们自然可以想象到当国会介入夏佛案时联邦法官们是多么的烦恼。可以肯定国会为夏佛的特别立法没有其他任何的意义,国家行政机关已经失去了它在
宪法上所规定的中立角色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