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所说的必要限度是根据紧急避险的特点和实施紧急避险的目的确定的。具体说来,紧急避险所引起的损害必须比所避免的损害要轻、要小。因为紧急避险是两种合法权益冲突时发生的,是采取损害一种权益来保护另一种权益的办法。那么只有损害较小的利益保全较大的利益才是对社会有益的。如果损害的利益和保全的利益相等或者大于保全的利益,那就同紧急避险的要求相违背了。所以法律不允许超过必要限度,即损失较大的合法权益去保全较小的合法权益;在两种合法权益相等的情况下也不允许实施紧急避险。
如何比较两种权益的大小,特别是以什么标准来比较两种不同性质的权益的大小,是比较复杂的问题。一般来讲,财产权益的大小,可以用财产的价格进行比较;在人身权利中,生命是最高的权利,不容许为了保护一个人的健康而牺牲另一个人的生命,更不容许牺牲他人的生命来保全自己的生命,这一点我们社会主义
刑法同资产阶级
刑法在观点上是截然不同的。资产阶级
刑法立足于极端个人主义的自私自利观点,认为为保全自己的生命而牺牲他人的生命是合法的紧急避险行为。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以牺牲他人生命来保全自己生命的作法不仅为法律所不允许,也是受共产主义道德所谴责的。另外,一般来说,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益。但这也不是绝对的,不能因为保护个别人的健康,而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总之,进行两种权益的比较时要根据全部案情综合地进行分析。
最后需要指出的一点是,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情况,依照我国刑法第18条第3款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例如负有作战义务的现役军人,在打仗时理应英勇杀敌,不能说有生命危险就临阵脱逃。又如消防人员,不能因害怕烧伤自己而拒绝救火。这是因为他们负有同某种危险作斗争的义务,牺牲个人的利益,以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正是他们的职务和业务所严格要求的。所以,当他们遇到因职务和业务而产生某种危险时,不容许借口紧急避险而不履行自己的特定义务。
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的精神,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构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名;但是处罚时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对正当防卫同紧急避险两种行为作了介绍。既然它们同属于“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行为,那么这两种行为还有什么区别之处呢?下面就简单地将两种行为作一比较,找出其区别点来:第一,两种行为所遭受危险的来源不同。紧急避险的来源是多种多样的;正当防卫只来源于人的不法侵害。第二,两种行为的适用条件不同。紧急避险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作为排除危险的唯一办法适用的;而正当防卫则没有这个限制,只要在防卫限度以内,采取什么方法防卫都可以。第三,两种行为损害的对象不同。紧急避险损害的是一种和造成危险没有关系的合法权益;而正当防卫只限于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的损害。第四,对两种行为要求的必要限度不同。紧急避险行为的必要限度,是指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而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则限制得不是这么严格,它所造成的损害可以等于或大于所制止的损害,只要是为防卫不法侵害所必需,且双方相差不悬殊的均视为防卫不超过必要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