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是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够做到对社会有益,才能认为是合法的行为。
紧急避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受到危险的威胁。在社会生活中,产生危险的来源是多种多样的:有来自人的危害行为,如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抢劫犯的抢劫、精神病人的袭击等;有来自大自然的灾祸,如台风、地震、水灾等;还有可能来自动物的侵袭,如猛兽的袭击,恶狗咬人等。总之,凡是法律保护的利益受到上述各种危险的威胁时,都可以实行紧急避险,以便把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从危险状态中拯救出来。
需要指出的一点是,对人所实施的合法行为不能实行紧急避险。例如公安人员依法追捕罪犯,犯罪分子不能借口“紧急避险”、而逃避追捕并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又如公民在对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时,不法侵害者不能实行紧急避险。这是因为紧急避险行为只能从危险状态中拯救合法的权益,不能保护非法利益,这样做紧急避险的行为对社会才是有益的。
第二,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这个条件首先要求危险的存在必须是真实的,不是主观想象的或推测的。一个人如果误认为危险存在着,因而实行了“假想的避险”,致使另一种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这种情况不能叫紧急避险。例如某人夜间行路,心中忐忑不安,误认为后面一个与他同方向行走的人是跟踪他的坏人,待行至一住户的窗下时,突然破坏该住户的窗户,逃入躲避,这就不是紧急避险。这种由于自己认识上的错误,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处理原则同“假想防卫”。其次,这个条件从时间上要求,是指危险已开始出现或者是处于迫在眉睫的状态。行为.人面对着这种危险,如不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就必然眼看着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遭到损害。只有在这种紧急时刻才能实施紧急避险。对于尚未到来或者已经发生过去的危险,都不能实行紧急避险。否则,就是“避险不适时”,是违法的行为。行为人应对所造成的损害结果负相应的责任。
第三,必须是在没有其他办法排除危险的情况下,不得已而采取的行为。紧急避险是损害一种合法权益,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应当严加限制,只有在不能用其他办法排除危险时,也就是说在当时情况下,采取损害一种合法权益成为排除危险的唯一办法时,才能够实行紧急避险。如果能够用其他办法避免这种危险,就不能用紧急避险这种办法。例如,船舶在航行中遇到台风,致使乘客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如果这时候可以采取靠岸或进港躲避等方法排除危险的话,就不应该采取损失船舶上公私财产的避险方法,否则,那就是不合法的。
第四,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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