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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当前的宪政建设论

  党在通过革命获得合理性以及真正意义上的人民性的同时,必须充分认识到代行人民主权的局限性和危险性。局限性是指,代行人民主权的过程中,将人民利益异化为党的利益。危险性在于,由于利益的异化,使党丧失执政合理性,并进而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宪法成为具文。可以说,“三个代表”的党建思想对于上述危险和局限已经有了深刻认识,并打出了“代表最广大人民最根本利益”的鲜艳旗帜。但是,应该指出,如果不能从组织形式上解决“代表”与否的问题,共产党仍然无法摆脱党的意志与人民意志二元化的悖论。从实践中看,无论是基层农村政权还是大中型城市政权,在一致性的前提下,政权组织的利益与人民利益的对立性也已经暴露无遗。而实现利益共同化的转变,必须使人民能行使选举党员权利,使民主不是停留在革命成果的合理性上,而是要成为一种动态的过程。人民只有真正行使这一权利,才能够逐步使党的意志与人民意志相对地统一起来,也才能使党真正成为一种人民执政的工具。
  因此,我们应该看出,党建问题——特别是党的组织建设问题,才是方今中国宪政的核心问题。宪政建设的当务之急是要从政治上承认党存在和人民利益不一致的独特利益,而限制这一利益、规范这一利益应该作为中国式宪法的核心问题。事实上,尽管在《中国共产党章程》中规定,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28]。但是,从实际操作层面,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在《宪法》修订问题上也认为:“这次修改宪法,坚持中央提出的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体现了宪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的统一、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讲政治和讲法制的统一。”[29]其中所谓“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讲政治与讲法制”的概念,事实上承认了党的意志[30]和人民意志在客观上存在不一致。而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意志的基础乃是利益的主张。而且,我们可以进一步认为,之所以把“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写入《党章》,恰恰也说明了党的利益和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存在着某种客观上的不一致。同时,《党章》中也承认了党存在利益,具体表述为:“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31]
  总而言之,西方的宪法和宪政解决的是公民重大的利益冲突以及具体的人民和具体的政府之间利益分配机制的问题,中国的宪法和宪政当前需要解决的是中国共产党和人民重大的利益一致和差异问题。限制党权是中国宪政的实质内涵,也是当前宪法研究应该关注的真正的“中国问题”。宪法学者回避党、不是从党的政治地位、政治利益和政治意愿的形成出发来研究中国宪法,那只能是缘木求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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