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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俄罗斯法在世界法律地图背景下的类型

  所有的三种关系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的西方理论都赞成,依照法律体系微观划分的前两个标准(也就是依照法的方法论和法的内部结构的特征)和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结构,社会主义法事实上和罗马——日耳曼法没有区别。在罗马——日耳曼法和社会主义法之间的实质性的差异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的结构和法的意识形态的问题上。依照这两个标准社会主义法得以从根本上与罗马——日耳曼法区别开来并与纯粹的西方法划清界限。
  根据美国的关于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理论,社会主义法的法意识形态化由三个部分构成:法的经济哲学、法的准理论哲学、法的社会政治哲学。该理论视社会主义法不仅是一种关于法的学说(legal theory),首先是一种社会神学(social theology)。社会主义法的经济哲学体现在以下具体的形式中:建立对基本的生产资料特别是土地和地下资源的国家所有和分配;否定私有财产,但承认个人财产;用社会保险法和刑法排挤侵权法;普遍地否定私法的存在(依照马克思列宁关于法的学说“所有的法都是公法,我们不承认私法”);民法的政治化和意识形态化;在社会经济生活领域中推行平均政策;针对私有财产的惩罚性税收政策。同样社会主义法的准理论哲学由以下学说构成:国家在共产主义下的消亡和共产主义的自我管理的胜利;法的消亡和共产主义建设者道德法典的胜利;法的教育作用,旨在培养清除了自然罪孽的新人,因为只有新人才能生活在共产主义社会;国家对自己公民的父权态度,它把公民看作自己的孩子,据此,父亲总是知道对于孩子来说什么是最好的并完全支配他的生活。
  最后,社会主义法的社会政治哲学体现在: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的学说,据此共产党被认为是社会的“理性、荣誉和良心”;社会不应当由全体公民来管理,只应当由最适合的人中的最适合者,也就是共产党的成员来管理;共产党监督所有的国家机关;推行基于意识形态考验的而不是唯才是举的人事政策;承认严酷的实证主义法理论,据此不具有惩罚性的习惯不是法的渊源。对于社会主义法的法意识形态的基本论题的进一步了解可以明白,该法族不承认法的文化的最基本的原则和植根于西方法律传统的法治国家的本质。依照该特征和刑事诉讼法的结构它被称为准西方法,尽管它完全复制了罗马——日耳曼法的方法论、内部结构和民事诉讼法的结构。
  现代俄罗斯法的类型学上的特点:处在发展转型阶段的法律体系
  基于对以上四个问题的回答,可以提出本文分析的最后一个问题,那就是现代俄罗斯法到底具有哪些类型学上的特点?就该综合性问题可以说明如下。首先,依照所列举的罗马——日耳曼法的14个种的特征的大多数,现代俄罗斯法已经成为这个法族的成员的合格候选人。易言之,今天的俄罗斯法已经实质性地完成了对于该法族的成员所提的四个基本要求中的两个,具体地说就是方法论的和内部结构的要求。依照这两个要求现代俄罗斯法仅以某些自己的特点与罗马——日耳曼法族有差异。比如,在某些罗马——日耳曼法国家司法判例是作为法的规范性渊源。在德国司法判例表现为“经常性判决”的形式,据此,如果最高普通管辖权法院就同一个判决重复做出六次,它在以后的诉讼案件中获得了法的规范性渊源的地位。在意大利司法判例也是表现为“强制性判决 ”的形式。法国法的体系不承认持续性判决的形式,但在法国司法判例体现为最高行政法院的判决(Cpnseil d''etat),作为法国所有的行政法院的规范性的法的渊源。在俄罗斯,则相反,不存在任何一种前述的欧洲式的司法判例。但在俄罗斯存在着:最高法院全体会议的指导性解释、最高法院主席团的决议和最高仲裁法院的综述信,它们依照我的观点,尽管不能把它们看作欧洲所理解的司法判例,但应当认定为法的规范性渊源 。应当指出,不拥有宪法诉讼管辖权的最高法院对法律的抽象的解释制度在罗马——日耳曼法国家中是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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