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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法环境:现状与变局

   《公司法》的修改将本着使公司设立,更加便利,公司设立的门槛更加降低的原则,首先将会把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从现在的五十万、三十万、十万统统降低到五万。其次新的公司法修改了以后,还会要允许我们在设立公司的时候,不需要一次缴纳,还可以两年内分期缴纳,第一次缴纳20%即可。再次,出资的形态也会发生变化,现在我们规定的出资形态只有现金、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五种,修改以后的《公司法》很大的一个变化,股权、版权等也可以出资。第四个很重要的变化,就是要把转投资的限制取消,不再限制一个公司在另外一个公司去转投资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的净资产的50%。第五个就是将来《公司法》修改以后,会允许一个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一个人投资5万元就可开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第六股票上市门槛降低。公司股本总额由不得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调整为3000万元;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限制取消;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条件取消,仅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第七个重大变化是股份回购限制放松,允许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收购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为股权激励措施的实施打开一条合法通道。
   放松管制:公司章程作用凸显
   《公司法》修改以后,将有更多的任意性规范,所谓任意性规范,就是允许在章程里面自己去规定了,不完全由法律来规定了。比如第一,当事人可以通过章程自己进行公司资产评估,不必须强制性评估;第二,股权转让里面的一些问题都可以由当事人自己来决定;第三,分红的比例不再完全按照出资的比例,允许发行优先股,允许股东优先分红,不参加管理;第四,经理的权限从法定改为章程约定。经理人是执行机构,是执行人,执行人权利多大,由章程和董事会决定。第五,将来可能还会有一个很大的变化,就是很可能要规定股份公司,对外能够代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止是一个了,董事会的成员都可以对外代表公司了。
   控股股东戴上紧箍咒:小股东保护做实
   《公司法》修改,将会更大的规范控股股东的行为,保护小股东的利益。第一,明确规定累计投票制,股东在选举的时候,把你所要选的几个董事合起来投,其中投一个,累计投票制,我只要拥有公司里面三分之一的股票我就有三分之一董事会的席位。第二个明确规定凡是涉及到控股股东利益的,或者关联关系的交易,无论在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的时候,和控股股东有关联的董事也好,他的控股股东也好,都必须回避,没有经过回避的,可以向法院去进行诉讼。第三,规定一些重大的事务要由股东会来表决,并规定了累计投票法和类别股东投票法等表决方式。第四,规定了揭破公司面纱的原则,只要是控股的股东或者将来有独股的股东了,在人员财务资产方面是混同的,这个公司的债务就要你来承担。第五,规定了小股东代替公司诉讼权,即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如果公司被大股东公司控制,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失,公司不向法院提起诉讼,小股东可以代替公司向大股东提起诉讼。
   完善公司退出机制
   第一个规定了国际通行的异议股东的评估补偿权,即在像公司的合并和分立这么重大的一些事情上,如果小股东不同意,但是小股东又表决不过大股东,大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通过了合并和分立的决议,没违法,可是小股东不干,不愿意,可以有退股权,打破小股东被动挨打而又无处可逃的尴尬局面。第二个规定公司陷于瘫痪,陷于僵局的时候,法院必要时可以介入。第三个小股东在特殊的情况下可向法院提出要求,司法解散公司。最后规定不经清算,公司法人资格不灭。现在有很多的公司没有经过清算,法人资格就没了,债权人再告到法院,上告无门。告到法院,法庭上法人资格都没了,工商已经把他的法人资格消灭了,法人资格消灭了就是死人,你告死人告不了,只能告活人。《公司法》修改稿规定在公司没有清算以前,哪怕他由于违法活动,或者别的什么活动被工商管理部门把法人资格都给注销了,但是只要清算没有完毕,就视为法人资格还存续。在这种情况下你完全可以告到法院,告那个公司。如果是这样的情况,法院就要受理。如果他被注销了,执照被吊销了,公司实际上没有了,管理人员也没有了,公司的地方都没有了,财产也都没了,只要他有剩余的财产,股东拿走了,还可以再告股东。
   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将征集到的意见进行讨论和最后修改,公司法修改草案如能通过,将在诸多方面对现行公司运作产生重大影响。
   商法环境变局之二:证券法去旧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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