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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罪意识、财产权以及法治的道德性

  征诸其他国家的历史经验,例如日本在二战之后也经历了从“黑市交易”到高速增长的过渡期,经济犯罪和政治腐败的问题也很严重,但只有法院因证据不足而不予起诉或作出无罪判决的许多实例,却没有国家权力机关自我否定、对明显的犯罪活动也高抬贵手的做法 17。不严惩违法营利活动乃至经济犯罪者,怎么能保护守法的真正企业家?又如何形成和维持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某种意义上,甚至不妨认为普遍的“原罪”意识与针对少数人的“重典”惩罚之间的均衡机制正是经济起飞阶段的一种稳定化装置。也许有人会把被判罪的部分财界政界人士看作仅仅是资本主义“原罪”的替罪羊,甚至把审判与立法的程序也仅仅理解为一种表面的甚至虚伪的赎罪仪式。但要净化国家权力、净化社会环境,这样的程序还是必不可少的,否则只好接受血与火的洗礼。何况依法打击经济犯罪的重要性及其对改善投资环境、维护市场秩序的贡献也已经得到事实的反复证明。应该承认,在考虑对创业期间各种刑事案件是治罪还是免罪的问题时,在兼顾经济功利与社会公正的制度安排上,上述法治主义处理方式确实很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
  可想而知,对于无限扩张的资本主义欲望,如果缺乏宗教精神的羁绊,而传统的共同体内互助关系的制约又在市场全球化的冲击下名存实亡,那么包括职业伦理以及行政纪律在内的广义的法治就必将显得更加重要。这正是目前中国经济社会的写照。这也正是解决两种“原罪”问题时不得不通过的安全门。但法治在中国的有效运作也还需要一个前提条件,即:政府必须严格自律,在守法和维持诚信方面为人民做表率。
  (2004年5月2日完稿。载《二十一世纪》2004年6月号)
  
【注释】  1 关于此前的政治改革计划和举措,参阅姜淑萍“邓小平启动政治体制改革”,董郁玉、施滨海(编)《政治中国――面向新体制选择的时代》(北京: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3-14页,吴国光《赵紫阳与政治改革》(香港:太平洋世纪研究所,1997年)。
2 最近十余年来,笔者在不同场合反复强调了这个观点。参阅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季卫东“网络社会中的有限宪政革命”(主要内容曾在上海法律与经济研究所于2003年11月28日-30日期间召开的国际研讨会 “国家、社会、市场:当代中国的法律与发展”上口头报告,在香港中文大学中国研究服务中心于2004年1月6日-7日期间召开的国际研讨会“当代中国的状态”上书面报告,详细概要见 http://www.law-thinker.com/detail.asp?id=2062)。
3 对这种说法的介绍和批评,见秦晖《问题与主义》(长春:长春出版社,1999年)28-30页。
4 有关命题详见道格拉斯?诺斯《经济史的结构与变迁》(刘瑞华译,台北:时报文化出版企业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第一篇各章,特别是第3章。
5 对这个问题,李稻葵在“官僚体制的改革理论”一文(载吴敬链主编《比较》第7辑,2003年)中进行了简明扼要的综述和精辟分析。
6 有关的史料和论著浩如烟海,其概要见米歇尔?波(Michel Beaud)《资本主义的世界史 1500-1995》(笔宝康之、胜俉诚译,东京:藤原书店,1996年),特别是第1章、第3章。
7 约翰?罗(1671-1729)因决斗被英国放逐后,受聘法国王室担任顾问,为了解决路易十四造成的财政问题而提出了设立国家特许银行、发行纸币的制度设计方案。为了给纸币提供作为信用基础的交易需求,他在设立纸币银行的同时还在北美的法属殖民地路易斯安那设立了著名的密西西比公司。他对现代经济学的主要贡献是:(1)根据水的利用价值与钻石的交换价值之间的悖论提出了“物以稀为贵”的价值稀少性理论,(2)根据金钱供应的环流原理提出了价值取决于经济信用、信用取决于交易需求的货币真票据理论。他的简历、业绩以及代表性论述http://socserv2.socsci.mcmaster.ca/~econ/ugcm/3ll3/law/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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