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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思想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

  
  虽然阿奎那的自然法学说把法的圣化推向了高潮,但是也开创了法的世俗化的一代先风,这是他的理性化神学的双重作用。在他的法律四分法理论中,所有的法律最后都归因于上帝的理性。法既然只是理性的某种命令,与永恒法、自然法和人定法相对应,就有神的理性、自然的理性和人的理性之分。在这个意义上法与理性实际上是一回事,且具有同样的归属关系。从此,法的程序化及理性化的运动开始。
  
  自然法在法律文明秩序确立过程中的作用
  
  十五世纪以后西方社会框架发生了根本变化。文艺复兴和罗马法的复兴为这场巨变作了思想文化上的准备。十六世纪的路德宗教改革确认了上帝的范围和世俗的范围,使神的世界和人的世界开始剥离,阿奎那的上帝和理性的二元权威中的上帝逐渐模糊起来,而理性的位置则日益升高。十七世纪科学技术的发展彻底改变了人的历史观。以过去作为标准的心态被社会进步的观念取代。一切价值判断和事实的估量都面向未来。这使人与神的世界的距离更加遥远。这一过程被称为世俗化的过程,即理性化的过程。自此,西方社会进入了以理性为基础、法律为依归的新的法律文明秩序时代。
  
  这一过程中自然法摇身一变又发挥了不可否认的作用。十七、十八世纪西方出现了一批杰出的思想家,他们对自然法的共同兴趣使人们将他们归为所谓的古典自然法学派。他们主要有:荷兰的格劳秀斯,英国的霍布斯、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卢梭等。
  
  他们将自然法中的神的影子抹杀得一干二净,主张自然法以人类理性为基础,并且把自然法的学说同“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说”结合起来。他们认为,依靠人类的普遍理性能制定出详尽的普遍适用于人类的法律和法典。并宣称:在自然状态中人是自由平等的,人具有与生俱来的人权。为了实现人的权利,人们才建立国家,进入社会,而法律则是对这些人的自由权利的保障。在他们的著述中,上帝已经愈来愈不重要,格劳秀斯说:“上帝的力量尽管大得无法衡量,我们仍然可以说有些东西不是他的力量所能左右的,正如即使上帝,也不能使二加二不等于四,他也不能使本来是恶的东西成为不是恶的。”相反,人显得愈来愈独立,愈来愈重视自身的价值和幸福,这些认识上的飞跃使人类摆脱了神学的束缚。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与公民权利宣言》的发表,标志着自然法学运动的顶点。《独立宣言》以政治宣言的形式把关于人权的理论上升为一种政治主张,而《人与公民权利宣言》则把这种主张以宪法的形式写进了史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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