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法学家一”天才般地直达
宪法问题,同时天才般地指出了“
宪法保障制度”问题。这在理论上完全解决了“
宪法权利实施司法保护”、“建设违宪审查制度”这类宪法学二级理论难题。“法学家一”在理论上高屋建瓴,总揽全局,然而人们不知道“理论和实践”何时结合,能否结合――若一旦结合,会深刻改变十三亿人组成的国家的法律秩序,他无疑就是当今世界的“最重要的法学家”。
二、 法学家二
这位法学家,是“一句话造就一个法学家”的典范。当人们普遍认为该法学家管理的国家立法机关,其立法活动是“秘密立法活动”,是“行政驱动立法”,是“部门扩权立法”,属于低级立法阶段时,他说――
“生活是法律的母亲!”
此语如同天籁,吓死以法律为业的人。这句“法学名言”,至少超过萨维尼,顺带超过朱苏力。“生活是法律的母亲”,这完全是从遗传科学的角度,“科学解释”法律属性和法律发展。这比“民族生活习惯”、“法治本土资源”这种解释法,概括性高,易为普罗大众理解,无论是学法的,还是学其他的,都会茅塞顿开――
生活不好,法律就不好;生活丑,法律就丑;生活讲自由,法律就讲自由;生活讲公平,法律就讲公平;生活讲蛮来,法律就蛮来;生活讲作弊,法律就讲作弊。
生活交往模式、政治支配模式、法律规范模式,这三者之间,是“母亲和儿子”的故事。生活交往模式,具有影响政治支配模式和法律规范模式的“基因作用”。“生活”的确是法律的“母亲”。
“法学家二”的理论建构,完全涵盖了法律文化分析等学派,理论水平不亚于梅因。
三、 法学家三
这位法学家仅仅在选举法上比较生疏,曾认为“文化程度低,不适宜实行选举”,引发宪法学者蔡某著专文辅导。但是瑕不掩瑜,他也因一句话,成为“法学家”。他说――
“依法行政就是约束公权力。”
这位法学家,是并不甚伟大政体中的伟大的人。他对穷困人民的爱,超出二十世纪以来的任何一位中国宰相。我甚至不吝以一切好的言辞,去赞美这样的人。但是,正如卢骚所说:“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不良体制的枷锁,束缚着“法学家三”这辈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