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汉文帝十三年(前167年)以前,从秦继承下来的劳役刑是不定期刑(特定意义上的无期苦役),这一时期的各种劳役刑的轻重(除去肉刑等附加刑造成的区别外),是以刑名所代表的劳役的苦累程度来加以区别的。
2.汉文帝十三年开始,至汉武帝太初元年为止,即公元前167年至公元前104年,各种劳役刑基本成为有期刑,最高刑期是六年,以下依次递减。其轻重的区分,是以刑期的长短和劳役的苦累程度(较高的几种有定期递减,形成较复杂的结构)这二者的混合形式为标准(附加刑造成的区别除外)。
3.从汉武帝太初元年(前104年)开始,刑罚制度进一步做了调整,从秦继承过来的隶臣妾这一刑名被取消,刑罚等级在其上的各劳役刑的刑期顺序减少一年,也就是最高刑期是五年,以下依次递减。经过整合后的各劳役刑内部不再存在复杂的劳役结构,从此劳役刑的刑名基本用来表示刑期的长短(附加刑造成的区别除外),从这时开始,才和《汉旧仪》中说的刑期一致起来。
【注释】滋贺秀三:《西汉文帝的刑制改革》,原载《东方学》第79辑,1990年,第1—8页。中文译文见《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八卷,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76—82页。
参见高恒《秦律中“隶臣妾”问题的探讨》,《文物》1977年第7期。
滋贺先生归纳了富谷至提出的观点并说道:“富谷氏认为,虽然秦律未规定劳役刑的刑期,但服刑者可以因临时的赦免令而获释;如果把这一因素考虑进去,那么称其为‘无期刑’(即终身刑)不如称其为‘不定期刑’更接近实际情况。这也许是对当时(至少是战国末期)刑期问题的最贴切的说明了。”
所举各说的来源分别为:沈说,见沈家本《历代
刑法考》,中华书局点校本1985年版,第1536页以下。程说,见程树德《九朝律考》,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43页以下。钱说,见钱大群主编《中国法制史教程》,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72—173页。范说,见范明辛、曾宪义、张希坡编著《中国法制史教程》,文化艺术出版社1987年版,第108页。目前各种论著教材基本在上述几种说法的范围内。
本文所引《汉书》及注释,均取自中华书局标点本。
参见堀毅《汉书
刑法志考证》,《秦汉法制史论考》,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22—97页。
我原来的看法,同意富谷氏的解释,即《
刑法志》中记载的新法是对当时正在服役的已决犯的“处理规定”。后来曾与滋贺先生通信商讨,滋贺先生在来信中又详细地说明了自己的观点,我觉得也有道理。不过,我还有些疑问:有无另一种可能,即“罪人狱已决”仅为对当时正在服刑的已决犯的处理方案,而针对以后犯罪者的方案可能是比照已决犯的解决方式另行制定,它没有被班固抄录在《
刑法志》内。因为,令文中“其亡逃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的语句,容易使人产生联想:在制定“此令”时,是否还制定了不止一个的“它令”呢?另外,“前令之刑城旦舂岁而非禁锢者,如完为城旦舂岁数以免”的句子,在按完城旦舂岁数服刑以前的那一岁,究竟服的是哪一种刑,从文意上也不清。由于目前还研究不出结果,为了避免横生枝节,这个问题只好存疑。
《汉书·贾谊传》。
参见富谷至《两群刑徒墓——秦至后汉的刑役和刑期》,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刊《中国贵族制社会的研究》,1987年,第569页。
]沈家本:《历代
刑法考·赦考》,中华书局点校本1985年版,第53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