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应当是开始于汉武帝太初元年(前104年)。据《汉书·武帝纪》太初元年记载:“夏五月,正历,以正月为岁首。色上黄,数用五,定官名,协音律。”这一段下有张晏注:“汉据土德,土数五,故用五。谓印文也,若丞相曰:‘丞相之印章’,诸卿及守相印文不足五字者,以‘之’足之。”武帝时“数”用“五”的情况,有些早已开始。如儒家经典原来提出的是“六艺”,包括《乐》,公元前136年则只设《诗》、《书》、《易》、《礼》、《春秋》等“五经”博士;又如武帝先是将货币从“三铢钱”改为“半两钱”,后来到公元前118年又改成“五铢钱”。至于到太初元年五月,可以推想,是进行一次总的清算,数都用“五”了。刑罚这样重要的制度也不会例外,原来的劳役刑刑期最高的是六岁刑的髡钳城旦舂,现在必须压缩最高年限,才与用数相符。如果它改成五岁,其它刑罚又是以年限为主要梯次等级依次改下来,原来的刑罚就没有相应的年限上的位置。我想,可能正是此时,隶臣妾被挤出劳役刑的序列,从刑罚中最终消失了。
据富谷氏检索史籍资料,确认文献最晚见到“隶臣妾”,是在汉武帝元狩五年(前118年),原史料见于《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李信成)元狩五年,坐为太常纵丞相侵神道,为隶臣”,因此他指出,从大的范围来说,隶臣妾是在武帝中期消失的[①g]。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论断。不过他据此认为就在元狩年间隶臣妾这一刑名不再使用的看法也许不确。现在既然推测出上述武帝改制的具体时间,因此我想对富谷氏的研究做一补充修改。元狩五年距离太初元年只有短短的14年,考虑到王侯将相总的人数不多,不一定每年都有人犯罪,就算犯罪,也不一定被判处隶臣妾;《汉书》只是记载王侯将相的历史,有不能反映普通百姓犯罪情况的局限。所以我认为,这条资料虽说有很重要的价值,但不能将隶臣妾刑罚的消失定在元狩年间,而应具体定在“数用五”的太初元年夏五月。从此以后,劳役刑的刑名和刑期有了变化。我们将文帝改革后的刑名和刑期年限与武帝改革后的作一对照:
文帝十三年五月始(武帝太初元年夏五月初) 武帝太初元年夏五月始
髡钳城旦舂 六岁刑 髡钳城旦舂 五岁刑
完城旦舂 五岁刑 完城旦舂 四岁刑
鬼薪白粲 四岁刑 鬼薪白粲 三岁刑
录臣妾 三岁刑 司寇 二岁刑
司寇 二岁刑
武帝时将髡钳、完城旦、鬼薪等分别从六、五、四岁降为五、四、三岁,这样降有一个好处,它可以让吏民百姓感到大多数劳役刑都减轻了一等,由此使民众了解和赞同五德的改革。沈家本在《赦考》卷二改元条下列举武帝时的情况后说:“武帝即位无赦而改元赦,其后十改元三无赦”。这三次改元不赦,其中就包括太初元年[②g]。作为五德、正朔、服色等这样重大的改制之年如无赦是不正常的,不过现在有了一个释疑的好答案:如果按上面所说的,在此次数用“五”的时候,法律制度上把大部分的劳役刑都永远地减轻一等即减少刑期一年(当然也包括对正在服劳役徒刑的已决犯减少刑期),这和一般的赦只惠及当年已决或未决罪人的情况相比,更显恩泽流远,以致武帝已经完全没有必要再下其他的赦令了。关于改元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就是以“太初”元年为界,此前的六次(包括太初)都是在前元满六年后开始改元;此后的几次改元则变成了满四年一改元。这也是直至太初前,武帝朝仍使用终数“六”的一个旁证。
此外,估计这次刑制的改革也同时改变了复杂的逐级降等的劳役结构,以此为界,大概刑罚名称也从表示劳役的种类和刑期的混合状态,转化为基本表示劳役刑期的长短。到这个时候,已经和后来西汉末东汉初卫宏所著的《汉旧仪》叙述的刑期完全一致了。可见,卫宏所说的虽然可以作为汉代刑制的参考,但其说代表的只是他所处的西汉末东汉初时的情况,几种刑名的刑期既不是秦代的,也不是汉文帝时期的,而是汉武帝以后的产物。也就是说,这本来从秦到西汉时期存在的一系列发展过程,在卫宏《汉旧仪》的叙述里几乎都不见了。
现在可以根据学术界的有关研究成果和本文以上的分析,将秦汉时期劳役刑的刑期问题作一个总结。有关这方面的刑制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时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