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过复原的正文“鬼薪白粲满三岁为隶臣,隶臣一岁免为庶人”,讲到鬼薪白粲降罪后只提到降为隶臣,少了一个“妾”字,这可能是张苍所定令文的原文,也可能是班固摘录时的省减,就和我们上面提到的“籍笞”的问题相仿。在秦汉一直到文帝时,“隶臣妾”只简称为隶臣也许是可以的。但是后来隶臣妾的刑名消失了,特别是三国以后劳役刑名一律改成按刑期的岁数称呼,对于这以后的《汉书》读者来说,解释一下是必要的,因此后人加注“隶妾亦然也”一句,说明女徒也是一样,免得人们发生疑问。其实,即便张苍等人原来就是这样写的,当时的汉人也不会误解,因为从女徒“白粲”减下来,比照男徒“鬼薪”减至“隶臣”,谁都知道是指减到与“隶臣”相同的“隶妾”。当然也有另一种可能,就是班固有意删去了“妾”字。可是,在《汉书》后来的流传过程中,当把正文和注文合编的时候,这一句下的注文与前述例一相同,也没有注释者的名字,因而容易被后世不懂汉代制度的人在传抄中把前面的正文同化,于是所有文字就接到前一注文后变成了一长段注文。仔细读一下,会发现这一长段注文使人感到不得要领。以致王先谦在他的《汉书补注》中说这里“三岁”误,当为“一岁”,以便衔接上下文。他看到这一句最大的问题是注释和正文前后不能照应,因为在《
刑法志》的上句中,明明说的是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到师古解释时怎么会变成“鬼薪白粲满三岁为隶臣”了呢?但是王先谦没有由此发现上面提到的正文与注文舛乱的问题,他的疑问也就变成了主张改动的理伞U账母姆ǎ瓷先ニ坪跬ㄋ沉耍淳黄鹜魄茫蛭暮蟮慕峁拐馑降氖抛⒈涑闪艘痪浠共蝗缯募蛎鞫笠亩嘤嗟幕埃颐墙暮桶雌渌捣ǜ墓摹白⑽摹崩炊哉找幌拢骸缎谭ㄖ尽返恼模骸肮硇桨佐右凰辏コ兼Aコ兼凰辏馕恕!备暮笫拧白⑽摹保骸肮硇桨佐勇凰晡コ迹コ家凰昝馕恕Aユ嗳灰病!比绻凳疟净嶙髡庋淖ⅲ蚁肟峙旅挥屑父鋈四芟嘈拧R虼丝梢运担姹境鱿值拇砺野讯浴逗菏椤芬牙檬煊谛摹⒐Φ追浅H丝杀鹊耐跸惹哺愫苛恕5比唬缎谭ㄖ尽酚泄匦讨频恼庖欢问亲钅讯炼囊欢危由习姹局械奈淖忠丫隽宋侍猓运伎赡芏链恚馐峭耆梢粤陆獾摹F涫怠叭弊植⒉晃螅饩浠氨纠床皇鞘抛⑽亩橇钗闹杏泄毓硇桨佐拥男唐诠娑ǎ缓笕舜礤袢胱⑹椭闹辛恕U嬲淖⑽闹皇窃谒昂蟮母饕恍【洹?br> (三)关于“司寇”的问题。根据如淳“罪降为司寇,故一岁;正司寇,故二岁也”的解释,从“隶臣妾”罪降下来的“司寇”,应当代表了男女两性,它似乎和睡简中的“城旦司寇”、“舂司寇”相仿佛,本罪不是司寇,由于是从较高刑种降下来,所以降后刑期较短(这里我只是说明本罪和降罪的区别,不涉及秦汉刑罚的其他同异)。至于“作如司寇”则是指“正司寇”。我的理解,这里是在说本刑(即判处刑罚的当时)就明确判处“作如司寇”,它的名称应该包括男女徒,刑期二年。在这方面,似乎不必拘泥于《汉旧仪》的说法,因为卫宏是在追溯秦制,在他非秦非汉的解说里面不一定全面照顾到汉制,而汉代的“作如司寇”未必专指女徒。在此仅举一例,《后汉书·章帝纪》讲章帝在建初七年九月下减罪诏书,除了对死罪以及亡命各有赦减外,还对囚系的罪人做了如下处理:“系囚鬼薪白粲已上,皆减本罪各一等,输司寇作。”我想,这里所谓的“输司寇作”,正是指西汉文帝以后司寇本名的劳役性质就是“作如司寇”,从章帝诏书的意思来看,鬼薪、城旦可以“输司寇作”,白粲、舂也可以“输司寇作”,表明司寇是没有男女徒名称上的区别的。
(四)本段段首的“罪人狱已决”的含义,本文采用滋贺先生的解释。他认为这一段规定的刑期和废止无期刑,是面向未来的和当时的刑徒两方面,即不仅包括新令颁布前已经判决正在服刑期中的现役刑徒,他们的刑期“从原判决之日”起算的含义,也包括有“今后,凡被判决者从被判决之时”起算刑期的含义。本文下面谈论关于刑期的问题,也以滋贺先生“双重意义说”为前提[①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