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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刑制改革新探

  例一:《汉书》的有些注文有脱漏注释者姓名的情况,如《卫青传》提到卫青麾下为特将者十五人,其中一位是李沮,《汉书》的正文是:“李沮,云中人。”此句下的注释只写有:“沮音俎。”没有通常注前应有的注释者名,而且现存的各种版本都在这里脱注者名,王先谦认为是脱了“师古曰”三个字。
  例二:除了上述一类的问题,《汉书》还存在正文与注文舛乱的情况。如《地理志》谈到京兆尹管辖下的各县,其中有:“南陵,文帝七年置,沂水出蓝田谷,北至霸陵入霸水。霸水亦出蓝田谷,北入渭。师古曰:兹水,秦穆公更名,以章霸功,视子孙。沂音先历反。视读曰示。”按这里的文本,“师古曰”以后应是注文。钱大昕发现了其中的问题,他认为“师”字是后人妄加,应删去;“古”字以下是班氏本文(即《汉书》的正文),“沂音”上则当有“师古曰”三个字。我觉得钱氏的考证是正确的,如果依其意改过,这后一段为:“霸水……古曰兹水,秦穆公更名,以章霸功、视子孙。〔师古曰〕:沂音先历反,视读曰示。”[①c]
  我想,今本《汉书·刑法志》也有出现上面这样的版本错误的可能。在仔细地分析正文和注文之后,我考虑出另外一种修正方案。即认为“鬼薪白粲满三岁为隶臣,隶臣一岁免为庶人”不是师古的注文而是《刑法志》正文,而且这一句正文后的注文仅出现脱漏注释人名,那不过是今本《汉书》中常有的现象,只需要增加“某某曰”三字,全文即可通顺,甚至可以不加注释者名而保持原样也行。这样,基本不用增添字词,问题同样也能得到解决。以下是我推定的复原文,其中增字也用〔〕括起来,为了便于区别,注文比正文小一号字。重点是下加横线的部分,这是原为师古注文,而我认为是《汉书》正文的地方。为了分析司寇的问题,将如淳的注也一并录出:“罪人狱已决,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师古曰:男子为隶臣,女子为隶妾。鬼薪白粲满三岁,为隶臣;隶臣一岁,免为庶人。〔师古曰〕:隶妾亦然也。隶臣妾满二岁,为司寇;司寇一岁,及作如司寇二岁,皆免为庶人。如淳曰:罪降为司寇,故一岁;正司寇,故二岁也。”这样调整以后,原来被认为令文中没有出现的鬼薪白粲的刑期便显露了出来,它的刑期是四岁。如果为了看的更清晰些,不妨把注文再去掉,把四种刑罚的刑期规定一一列举,问题可以说圆满解决了。《刑法志》的文字可以用如下方式表示:
  罪人狱已决:1.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
    2.鬼薪白粲‖满三岁,为隶臣;隶臣一岁,免为庶人。
    3.隶臣妾‖满二岁,为司寇;司寇一岁,免为庶人。
    4.作如司寇二岁,免为庶人。我们可以看到,前三种刑罚的新规定所使用的句式,一律写成为:“××刑、满×岁,为××刑……”;最后,四种刑罚一致都是写“××刑×岁,免为庶人”。我们所复原的正文即第2项有关鬼薪白粲的刑期规定,完全符合这一句式。根据上面所说《汉书》版本所存在的问题(例二),可以认为传世的《汉书》在这里是误将《刑法志》正文当做师古(或他人)的注文了,至于从什么时期变成现在的样子,我想,大概是在西晋以后,以下有四点需要详细说明:
  (一)为《汉书》作注的人,有东汉、三国、晋等时期的不少人,仅以《刑法志》部分来看就有十余人,具体到我们研究的文帝改制部分,也有三国时的李奇、孟康、如淳,晋时的晋灼、臣瓒。这些人去汉不远,如果正文没有鬼薪白粲这个在文帝改革前后一直存在于汉代刑制中的刑名的刑期,他们首钊菀追⑾终?样不正常情况的人,但却没有一个人讲到,说明当时的写本是不存在我们现在所见到的问题的。估计是在后来某个时期把分别流传的《汉书》和诸家注合在一起编成注本的时候,造成正文和注文的舛乱。不少人据敦煌写本《汉书》残卷,指出颜师古往往把前人的注当做自己的[①d],如真是这样,我想,作为一个唐代人,他对汉代的刑制并不精通,所以可能按他人注释照录了这段已混乱的注文。另一种情况,也可能是在师古以后出现正文和注文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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